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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nyan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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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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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人自助”、“接纳与尊重”、“案主参与”等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伦理应成为社区戒毒工作的基本原则.

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

329 评论(9)

晃晃悠儿

禁毒社工就是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如下:

1、提供戒毒康复服务:

调查了解戒毒康复人员行动趋向、生活状况、社会关系、现实表现等情况,开展戒毒康复人员心理社会需求评估;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认知行为治疗、家庭关系辅导、自我管理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帮助戒毒康复人员调适社区及社会关系,营造有利于戒毒康复的社会环境。开展有利于戒毒康复人员社会功能修复的其他专业服务。

2、开展帮扶救助服务:

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3、参与禁毒宣传教育:

参与组织禁毒宣传活动、普及毒品预防和艾滋病防治等相关知识、宣传禁毒政策和工作成效,增强公民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倡导禁毒社会工作理念,减低并消除社会歧视与排斥。

4、协助开展有关禁毒管理事务:

协助开展吸毒人员排查摸底工作;协助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做好工作台账,对工作对象的戒毒康复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协助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衔接,督促、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履行协议,努力减少现实危害。

发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拒绝报到或严重违反协议的、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严重违反治疗规定的,向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机构报告,协助收集提供有关材料。

扩展资料:

任务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要站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高度,按照禁毒工作总体目标要求,明确禁毒社会工作者职责任务,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规模;

完善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初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评价,加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配备使用力度,培养扶持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强化禁毒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完善服务协同合作机制,促进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全面深入发展。

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运行机制、工作格局和保障体系,禁毒社会工作者总量达到10万人,建成一批有影响力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实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在城乡、区域和领域的基本覆盖,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的专业作用和服务成效不断增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116 评论(11)

茵茵一夏

禁毒社工配备比例1:30哪个文件,三亚市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社区禁毒工作发展需求,规范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维护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专业、务实、稳定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海南省禁毒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禁毒社会工作者,是从事禁毒社会工作的专职人员。禁毒社会工作者应在政府的主导和禁毒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吸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帮助、教育、行为矫治,以及开展禁毒宣传、防范等社会工作。

109 评论(8)

A这点小事

《关于完善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17号)

130 评论(15)

玉帝偶吧

(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 (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 (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第七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 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 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 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站等有关单位,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制定和实施禁毒公益宣传教育方案,安排宣传版面和时段,定期刊登、播放禁毒宣传广告和内容,并将相关情况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和药物滥用危害教育,关注其社会交往,防止其吸毒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组织编制地方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相关教学任务。各类中小学校应当将毒品预防专题教育纳入本校课程,落实教学计划、师资和课时;高等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社区组织、用人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加强对社区青少年、来沪青少年、青年职工等群体的禁毒教育。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 第十四条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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