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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轩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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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家Ki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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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就业失业状态进行认定调查。符合条件的,登陆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并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加盖公章后,持劳动者申领材料向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

2、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申报后,对申请人材料和录入的本人相关信息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就业失业证》。同时,在《就业失业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和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对录入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和《就业失业证》上注明的内容进行确认。对确认无误的在《就业失业证》上验印盖章。

提交材料:

1、户口本(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劳动者须持《居住证》或合法居住的有关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在企、事业单位离职,需要携带《养老变动通知单》。

2、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3、按规定填写《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

4、各类院校毕(肄)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肄)证明。

5、就业困难人员,应填写《辽宁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持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规定:

《沈阳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其中,没有就业经历和由就业转失业的本市城镇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院校毕(肄)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者中止就业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城市规划区内失地的农村劳动者;

(七)刑满释放、假释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应持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失业人员登记表》及下列相关材料,办理失业登记。

(一)各类院校毕(肄)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农村进城务工或者非本市户籍的劳动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还需持《居住证》或合法居住的有关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浑南区人民政府-如何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

沈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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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囡囡

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者。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按规定填写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取得职业技术资格或技术职务的,须持国家认可的相关证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已就业)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录入劳动者相关信息,并在《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加盖公章后,向街道就业和保障事务所申报。

街道就业和保障事务所对所录入的信息进行确认、打印,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公章。

扩展资料

根据《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证件使用

第十二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三条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登记失业人员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体经营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标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等各类手续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本次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部分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对认定为已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应在“就业援助卡”中注明退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的日期和原因。

就业援助对象具体认定程序和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户籍和常住地址情况、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和劳动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信息、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等信息,以及核发、注销《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业失业登记证

参考资料来源: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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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lily

关于沈阳市地税社保问题报盘,整理如下: 1、各参保单位首先登陆沈阳市 社会医疗保险 管理局门户网站点击下载中心,下载《 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程序》(点击下载)或持U盘至所属医保局单位参保窗口拷取“医疗保险单位报盘系统”; 2、在单位报盘程序中使用《新开户单位基础信息采集》模块填报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两份加盖公章; 3、在单位报盘程序中录入参保职工信息,⑴未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新参保批量申报》模块中录入;⑵已参加过医疗保险的职工信息请在《职工续保批量申报》的模块中录入;录入完毕保存至U盘,并用A4纸打印一份加盖公章; 4、每月1-15日内持以上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到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各分支机构单位参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及核定手续; 注:办理参保手续后,在各经办窗口打印新参保人员就医手册及IC卡领取单据,并按《 医疗保险基金 收缴核定表》费款所属期时间到所在地税分局缴费。 二、携带相关资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地税登记证副本; 3、营业执照副本; 4、上年、本年工资手册; 5、上月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当月办理参加养老保险需提供养老保险变动单; 6、辽宁省社会保险登记表; 7、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8、外地户籍新参保人员二代 身份证原件 。 9、单位经办员二代身份证原件 以上资料除带原件外,需复印一份送至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存档,工资手册复印当年上月及上年十二月,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三、各分支机构地址及业务范围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业务范围:在皇姑区、大东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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