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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老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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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Jour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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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下面文件。禁毒办通〔2017〕2号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十八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不断完善毒品问题治理体系,持续提升禁毒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

社会工作者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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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翼寻寻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条例规定了人民公社的性质、组织、规模、管理等事项。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 、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互相支援,共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国家要尽可能地从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逐步进行农业技术改革,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二 、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方不同的情况,人民公社的组织,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管理和组织生产。在人民公社中,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同群众密切联系,有事同群众商量,倾听群众意见,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四 、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五 、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应该由社员民主决定。各级规模大小的确定,都应该对生产有利,对经营管理有利,对团结有利,并且便利群众进行监督。人民公社的规模是一乡一社。有的是小乡一社,有的是大乡一社。各个公社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生产队的规模应该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能够搭配得开、畜力和农具能够配套、有利于发展多种经营等等条件确定。生产队的规模定下来以后,长期不变。六 、少数民族地区,畜牧区,渔业区,林业区,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另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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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的确有两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前一个于1961年5月的中央北京工作会议讨论和修订,于 6 月15日正式通过的;后一个是前一个的进一步修改于1962 年 9 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以下内容来源于:辛逸.《农业六十条》制订与修改的历史考察[J].中共党史研究,2013:(01)30-38.《农业六十条》是人民公社的宪法。《六十条》前后共有四个版本,其制订与修改跨时近 20年,几乎与人 民 公 社 的兴衰相始终, 期间人民公社制度及其变革均由《六十条》规定。(中共嘉善县委党史研究室编: 《田家英嘉善调查与人民公社〈六十条〉的制订》,东方出版社,1997年,第117页。)第一个 《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 草案) 》于1961年3月29日正式向全国下发。第二个 《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是经 1961年5月的中央北京工作会议讨论和修订,于 6 月15日正式通过的。第三个《六十条》 即1962 年 9 月27日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名字与第二个《六十条》相同)第四个 《六十条》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但是,第四个 《六十条》明确规定 “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与当时农村的改革潮流背道而驰,所以在次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上未被提交全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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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禁毒社会服务队伍配备模式的通知》(湖南省发改发〔2017〕56号)规定禁毒社工应当按一市县(地区、自治州)一名禁毒社工30个禁毒中心的比例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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