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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 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 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 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 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 (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 (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 (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 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 (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 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 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 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 (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 (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 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 (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 (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 (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 (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起孩子,大概每个父母都有说不完的话题,孩子的成长倾注了我们太多的心血与爱,当然孩子也带给了我们数不清的欢乐。孩子们一天天在成长,从牙牙学语、蹒跚学步,到如今的小小儿童,他们的变化带给我们一个个的惊喜。其实孩子的成长过程也是我们为人父母的成长过程,我们在父母这个学堂里也在不停地学习和进步,真不知道是我们教会了孩子还是孩子教会了我们?孩子一出生就意味着教育的开始,教育可分为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家长不能仅仅关心孩子的智力开发,学习成绩的好坏。我认为,家长应注重:孩子的身心健康教育;情感教育;社会道德;意志品质等非智力因素的教育,即家庭教育。知识教学、智力开发这些一定要由学校教育来完成。即便家长懂得这些知识,可能不懂得解决问题的方法,甚至和专业老师的方法相矛盾,所以作为家长只要做好家庭教育就是对老师工作的支持。下面,我就对孩子的教育谈谈我的一些心得。这过程也的确是凝聚着我们做父母的一番心血。这其中也有不少困惑。下面我来谈谈我们家庭的一些教育理念和心得。一、“严”字当头,抓住小学关键期大学者胡适曾经这样说:“一个人小的时候,最是要紧,将来成就大圣大贤大英豪大豪杰,或者是成就一个大奸大盗小窃偷儿,都在这家庭教育四个字上分别出来”。现今社会独生子女多了,家庭条件好了,隔代管教,甚至请他人管教孩子的现象也多了,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很多家长往往忽略了孩子的严格教育,对孩子 “错爱”、“宠爱”、把孩子惯得不像样,如对人没礼貌,本该由孩子自己做的事情而由父母、爷爷奶奶代办,一边做作业一边讲话,或者要大人陪伴做作业,做事磨磨蹭蹭等。例如,在我所认识的大学生、高中生中均出现过要父母给盛饭事件。我们绝对不要认为那是小事,我之所以称之为“事件”,是认为这种孩子“娇生惯养”、“自私”、“以我为中心”。没有同情心,没有自理能力,没有克服困难的意志。树大并没自然直,反倒长成歪脖树。我家教育孩子的宗旨:要求孩子知道理,明德行,成为一个正心、诚意的人。一切时,一切事正确引导,养成孩子明理重德的习惯,培养孩子要多为公着想,尽量断除自私自利的念头。要求孩子要有爱心,要爱国家,爱父母,爱社会,必须做到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可懈怠。争取成为德智体皆优的学生。我家培养孩子的习惯采取“小时严、大时宽”。幼儿园、小学时期,孩子还比较听话,好管教,容易养成好习惯,这时我对儿子以严为主。孩子只要小时侯养成好习惯,大了宽松一点儿也出不了格。这也就是关键期,任何教育都有关键期,在这个年龄段培养孩子的行为习惯最为有效,如果过了这个年龄段,再进行这种教育,效果可能就差多了。小学阶段,它是建立常规、培养良好学习习惯的最关键时期。这个阶段培养各种良好习惯最易见效, 抓住这个环节就等于抓住了孩子的以后。二、培养独立意识,使孩子不产生依赖思想。孩子一天天长大,但无论怎样长他们在父母眼中永远都是孩子。我们总觉得他们这也不会那也不行,处处都需要我们的帮助。其实孩子的能力经常是出乎我们想象的,关键是我们会不会放手让他们去做。大概我们都会有这样的经历,好像一夜之间孩子就会做些我们从没特意叫过他的事情,我们会惊讶:他怎么学会的?这就是孩子,只要我们肯放手让他迈出第一步,他们会给我们一个大大的惊喜!可能有时候我们会觉得让他们做还不如自己做来得轻松,但孩子一次做不好会有两次、三次,总有一天会做好!如果不让他去做,恐怕将永远做不好。我们在家尽量让孩子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比如给大人盛饭、倒茶水、扫地等,现代社会交际能力也很重要,也要重视培养。我们一是鼓励孩子多和他人交往,二是交给孩子一些交往的技巧。 三、关注孩子的成长,多与孩子沟通,当好慈祥父母亲,及时解疑答难,正确引导孩子。我们家庭和睦、幸福,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不和睦,对孩子的伤害往往大于大人,会使孩子失去安全感,容易形成不良性格和心理,缺少责任感和爱心,良好的家庭环境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肥沃土壤。同时,我家非常重视德育,会做人才会做事。德育我们主要从要求儿子不说谎、不要别人的东西、不乱丢垃圾这样的小事做起,德育内容也是随孩子的成长而变化。当然,家长要求孩子做到的,我们首先做到。身教重于言教,正如孔子所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家长的言行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还有,对孩子进行德育教育,家长不能居高临下,要在民主平等的氛围中进行;另外孩子教育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一般每天都抽出一点儿时间,关注孩子的成长:作业完成得如何,学习顺利吗?有什么新鲜事,心里有没有不愉快呢?尤其在孩子遇到困惑、挫折及犯了错误时,及时与孩子沟通,予以正确引导,调整好孩子的心态。同时,日常生活中从身边的人和事说起,潜移默化地对孩子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孩子从小树立起远大的理想,从而激起心灵深处无穷的动力。同时,爱玩是小孩的天性,我们从不用过多的课外培训剥夺孩子玩耍的权利。四、经常与老师联系,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状态和表现。家庭和学校之间要经常保持联系,保持一致,家长应当主动到学校去拜访老师,向老师反映孩子在家的学习情况和思想态度,询问孩子在校的学习态度,听课是否认真、发言是否积极等情况,如果孩子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回家后就能够有针对性地教育孩子。这方面我们一直做得不太好,有些事情幸亏老师及时与我们联系,才避免了在教育孩子方面走弯路及孩子一些不好习惯的养成。家庭教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家对孩子的教育还做得很不够,而且一些方法还在不断地摸索,我们将不断地努力,汲取别人家庭教育方面的成功经验,与老师、家长们共同探讨,使孩子们能够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将来能为祖国效力,为人民大众服务,做一个有智慧、有德行、有觉悟的人,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为人父母者,欲子孙贤者,不染恶习。要教育孩子做到勤奋刻苦努力的学习,将来能成为我们国家的栋梁之材。为民造福;首先要做到对孩子进行道德的教育,知道理,明德行,教育孩子能成为一个正心、诚意的人。贪婪痴慢,人心堕落要因。一切时,一切事要正确引导,养成孩子明理重德的习惯,培养孩子要一切为公着想,要使其作到断除一切自私自利的念头。要求孩子要有爱心,要爱国家,爱父母,爱社会,要做到爱一切的人事物,更要做到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努力学习,不可懈怠。争取成为德智体皆优的学生。将来踏进社会,不为自己,为民造福。教育孩子要立大志。人无志向就不能成大器。志向是一个人的奋斗目标。所以我们家庭是经常督促孩子要明确自己的奋斗目标。要求孩子要立大志。明确方向,努力学习。精进不退,在家中,要求孩子作到“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在学校要求孩子做到“尊敬老师,听从老师的教诲。”上课时要做到认真听课,要按时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一切作业,团结同学,要做到取长补短;在学校要争取多做对大众有益的事情。严格遵守校规,教育孩子力争做到成为一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将来能为祖国效力,为人民大众服务,做一个有智慧、有德行、有觉悟的人,这就是我们家庭对孩子的期望和教育的纲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