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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应对照考试大纲通读教材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记忆的基础上,突破教材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应重点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调整的内容,知道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熟悉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及三要素的构成;重点记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证方式。主体具备的两大基本能力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以及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火应具备的3个条件和法律事实的内容。了解我国的一元二级多层次立法体制的特点及我国经济法规的主要构成。体会违反经济法应承担的3类责任,以及经济纠纷解决的3种途径,比较仲裁、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异同点。 第二章公司法历来是考试的重点。复习时,要特别注意比较两类公司性质和特征上的异同,公司登记管理程序的异同,两类公司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和人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上的异同点;把握我国股票发行的原则和一般规则。比较不同情况下,股票发行的条件和扩股的条件,把握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以及股票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公司的披露。比较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把握公司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了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年报的责任人员,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和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掌握公司合并与分立的方式和条件,理解公司设立登记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方面违反公司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公司注册资本、董事会人员构成等数字化的内容应力求记准。 第三章应重点注意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区别。国有企业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终止的原因,企业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厂长的职权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及职权。重点把握国有企业监事会和稽察特派员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职责权限和工作方式,稽察报告的内容。了解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集体企业的种类和组织形式。理解记忆合伙企业的概念、设立条件、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性质、财产转让的规定,合伙企业义务执行的两种方式和收益分配原则;重点理解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了解人伙与退伙的种类及责任。 第四章本章应重点记忆理解合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具体规定,把握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财务报表的种类。比较合作企业的性质。设立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允许外方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和方式。把握外资企业在投资人、设立条件。审批期限。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上的特殊规定。由于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故考试时,应注意其与公司法的结合运用问题。 第五章本章重点把握破产界限的要点,我国规定对部分企业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破产申请人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破产保全和破产开始的效力。理解债权人会议的特点、职责权限、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记忆理解破产宣告的3种情况。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破产财产的内容及界定方式,破产债权的范围,别除权、抵销权、撤销权的特点和内容,破产费用的内容以及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通知》和《补充通知》关于破产救济的主要规定。 第六章本章重点理解票据和票据法的法律特征,记忆理解汇票的种类,出票的性质以及对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具有的不同法律效力,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和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应记载的事项,背书的效力,禁止背书的要求,承兑提示及承兑事项的记载方法,保证的记载事项及保证的责任和权利,汇票的付款提示和追索权的行使原因、行使程序及对象。本票、支票在记载事项、付款期方面与汇票的区别;涉外票据的定义;票据欺诈行为的种类。 重点记忆经营性外汇项目和资本性外汇项目的内容,我国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的内容。注意逃汇与套汇的区别。 把握证券的分类,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般原则,证券准予发行审核的期间,证券包销和代销时间,承销团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原则,对证券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与第二章结合)。注意证券上市应提交的文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重大事件的种类,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记忆理解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收购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我国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特殊规定。 了解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的限制规定和保险合同关系人的种类、权利及义务,重点把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主要内容及保险价值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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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长产生方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二、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 四、会议召开频率的总结: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至少2次。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每年至少1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 每年至少1次。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1次; 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五、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2)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4、临时债权人会议: (1)管理人提议 (2)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3)占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4)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六、特别决议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2)合并、分立、解散 (3)变更公司形式 (4)修改公司章程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合营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营企业章程 (2)终止、解散 (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并、分立 4、合作企业董事会 (1)修改合作企业章程 (2)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资产抵押 (4)合并、分立、解散5、变更组织形式 5、债权人会议 (1)和解协议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 七、人数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 2、股份有限公司:2-200人 3、普通合伙企业:2人以上 4、有限合伙企业:2-50人 1、董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3-13人 (2)股份有限公司:5-19人 (3)中外:大于等于3人 2、监事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不少于3人,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但要有1-2名监事 (2)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5人 八、出资额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大于等于3万 2、一人有限公司:不低于10万 3、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 4、个人独资公司:没有限制 5、合伙企业:没有限制 6、中外合资:大于等于3万 7、证券公司:5000万、1亿、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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