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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全三卷)俗称的“指定教材”,共三本,按照司法考试前三卷的考试内容进行编排。原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司考官方教材。后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取消了“指定教材”的称谓,但是,作为司法部组织编写的唯一司考专用教材,其“指定教材”的地位仍然是毋庸质疑的。因此,作为考生,也应当对其有足够的重视。当某些教材或者复习资料对某个观点存在争议时,我们应当以辅导用书的观点为准。当然,三大本中的内容是相当丰富的,不少内容似乎对于司法考试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在复习时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卷(共897页)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共799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共820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希望能帮助到您,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在向我们团队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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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
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了解和掌握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素养及相应的法律基础知识、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技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和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下,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
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将在卷一、卷四中集中考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关内容。其中,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学理论、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具体试卷结构是:
试卷一: 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 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本卷主要由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科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本卷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应试人员若全部作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应试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 且通过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才可依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五、题型与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 0 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二)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1999年11月,甲(1 7 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曰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巳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三)不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某县公安局以沈某涉嫌销售伪劣商品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沈某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县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B.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应当书面通知沈某
C.国家应当给予沈某赔偿
D.对拒绝赔偿,沈某可以向县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有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作出全面分析,结合试题所给材料,按要求作答。
示例:案情:2012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年11月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见,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14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4年1月起,却_ 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
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 0 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法律文书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规范格式和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规范或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法律文书题还应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示例: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万元,赵家兄弟在7 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请结合本案,撰写一份钱某的起诉状或甲县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乙市中院的调解书。(三者择一作答)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事项或作出的处理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文书中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案件具体情节(如时间、地点、打人经过等事实)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结合已提供材料适当进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试人员姓名,否则本卷不得分。
(六)论述题
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理论进行分析和论述。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语言流畅、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示例:材料一(案情)2012年3 月,建筑施工企业原野公司股东王某和张某向工商局提出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申请,将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工商局根据王某、张某提交的验资报告等材料办理了变更登记。后市公安局向工商局发出1 0号公函称,王某与张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被釆取强制措施,建议工商局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工商局经调查发现验资报告有涂改变造嫌疑,向公司发出处罚告知书,拟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王某、张某得知此事后迅速向公司补足了600万元现金,并向工商局提交了证明材料。工商局根据此
情形作出责令改正、缴纳罚款的20号处罚决定。公安局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召开协调会,形成3号会议纪要,认为原野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情节严重,而工商局处罚过轻,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后工商局作出吊销原野公司营业执照的25号处罚决定。原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二: 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对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作了重大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二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三是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四是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2014年2 月7 日,国务院根据上述立法精神批准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从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推进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改革和配套监管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问题:
1.材料一中,王某、张某是否构成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对在工商局作出20号处罚决定前补足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2.材料一中,市政府能否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要求工商局撤销原处罚决定?
3.材料一中,工商局做出2 5 号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4.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运用行政法基本原理,阐述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主要意义。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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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解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参考解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参考解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解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包抬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相称;二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公认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虽只有少数同学、密友知道他们不是夫妻,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与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奸,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并非“临时”,也非“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另一方面,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存在共同财产、工资共同支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头”相对待,也不是“单纯非法同居”。
3、赵某与李某重婚的情节严重。表现在:自2003年至2008年,时间整整5年;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赵某与李某对宋萍造成了很大伤害,从宋萍愤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了这一点;赵某的部分工资长期交与李某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权。对赵某与李某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既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同时赵某与李某也不具有法定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节。
1.张某盗取甲公司一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伪造为面值loo万元的汇票,且该汇票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公司为承兑申请人。张某将该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了公司将该张伪造的汇票在某工行申请贴现,工行未审查出该票据的真伪,予以贴现95万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行为?
(2)伪造者张某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5)工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李某为其65岁的母亲和7岁的女儿均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在未经母亲和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两份保单的受益人栏内都填的都是李某的名字。李某母亲得知后,执意将受益人改成了她自己。李某为其女儿投保的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李某支付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了60天未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便立即将该份合同终止。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继续支付保赞。同时,李某的母亲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受益人死亡,故拒绝赔偿任何保险金。
(1)李某自行指定受益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保险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分析
1.(1)票据伪造。(2分)
(2)张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3分)
(3)不承担。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3分)应承担。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其责任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者,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3分)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正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因为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4分)
2.(1)李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险中,受益人应当由母亲指定,也可以由李某指定,但应当经过其母同意;李某为其女儿投的意外伤害险中,受益人可由李某自己决定,因其女儿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6分)
(2)首先,投保人超期未缴保费的,保险人无权立即终止保险合同,而应当给投保人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能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或者技约减少保险金额;其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再次,受益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入赔偿保险金,而不是不予赔偿。(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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