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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兜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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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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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条件如下: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流程:

1、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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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ngZong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xx市xx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xx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xx市xx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xxxx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民办小学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的名称:xx市XX学校。

第三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是xx市××镇××路××号。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市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XX万元;举办者X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XX%(多个举办者请分别列明出资者名称、出资金额、占有比例)。

第九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学历教育(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二)学制:(小学六年、初中三年、普通高中三年、职业高中三年)

(三)办学形式:全日日制(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小学X班X人、初中X班X人、普通高中X班X人、职业高中X班X人)

(五)招生区域:xx市XX镇(区)。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 ×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本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学校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本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X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局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

(三)制定本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 工作计划 、财务预算和本学校 规章制度 ;

(三)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学校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员特长,着力培养学员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三十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四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七条 本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员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xx市教育局审查。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332 评论(10)

婕哥大王

一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所需的手续

建立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具体手续如下:

1、申办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领取或从即墨劳动保障网选择下载审批表及申请报告、章程(文本)、规范办学承诺书(样本)、培训协议(样本);

2、申办人向政务大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书面申请书;

(2)《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组织: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复印件,拟任校长、董事(理事)会成员及管理人员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的证明文件;

(5)教学及实习场地证明(属自有场地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地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经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产及准备作为注册资金的自有资金验资证明;

(7)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法人单位的书面担保证明及担保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本原件与复印件、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9)拟办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0)拟开办专业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拟使用的教材;(11)拟开办专业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具备条件

要有一定的办学硬件和软件:办学场地(教室、办公室、住宿、食堂等)、教学设施(仪器、仪表、实操工具、实操设备等)师资力量。软件如:办学章程、办学规划、教学大纲、规章制度等。有了这些就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学许可了。

劳动门接到报告后,会到你处审核,如果满意很快就会批准。批文下达后,得到民政部门办个登记,一般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微利不上缴税收的。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设立民办学校许可、登记管理工作

1、2017年9月1日起,凡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注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形式并进行许可登记。

2、新开办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工商部门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按照《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九条和《宁夏 *** 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定制定学校章程,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宁夏 *** 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分别到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4、现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未做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选择前,应按照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进行办学和管理,不得再提取或变相提取合理回报。

5、重新换证和新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都应在章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之规定,增加党组织建设的。

参考资料来源: 石嘴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

参考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 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

二 我想开办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请问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需要以下几点,希望能帮助到你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 注册职业培训学校要怎么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二、适用范围 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劳社发[2004]10号)执行。 三、基本程序 (一)举办者提出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同时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学校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审批机关受理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三)举办者根据筹设批准书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行筹设。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完毕申请正式设立,同时,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到当地民政局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承办时间 (一)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审批机关自受理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四 上职校需要什么条件啊

年龄呀,太小肯定不要,学历基础要求等,什么条件这个学校一般都有介绍

五 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事流程

1、学校名称预先核准(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需所在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 *** 签字盖章),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3、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4、注册登记(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5)注册职业学校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六 开办培训学校类需要哪些手续证件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已经无需验资)

(五)符合 *** 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某某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

(三)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6)注册职业学校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培训机构,以学历教育或成人继续教育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机构需要有场地的要求及师资的要求,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认证并且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方可营业,其培训课程价格需要核算并报教育部门批准,增加课程或改变收费需要向教育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可改变。

培训形式

1.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是劳工部门培养和考取上岗资格证为目的,所以登记机关是劳动部门,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为目的,主要是提供劳动部门的认证考试培训,师资需要认证,收费需要认证。

2.商业培训:区别于以上的教育形式是因为,商业培训的登记机关是工商局,在设置课题和订立价格等方面比以上两种形式简单,但不可提供教育部门相关的学历教育也不可以提供劳动部门的上岗认证教育培训。

3.课外辅导培训:课外辅导是以中小学文化课辅导为主的培训。

七 上职业学校有什么样的条件吗

学厨师抄前景好。现在的厨师工作好找,待遇也很高,技术好可以是白领的好几倍,就是需要很努力。 技术行业不比高中什么的,以前成绩不行没关系,这个行业完全需要自己一步一个脚印。 当然,如果兴趣在此,学起来更不错。

八 开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班需要哪些资格

参考一下 、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批准设立程序 设立条件: 1、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具有与培养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4、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5、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审批程序:开办社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由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按管理权限报省、设区市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察、审批,对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国家统一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九 上职高需要什么条件

职业中专是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的简称。其招生是由当地(市或县)教育局或专主办学校列计划,学历仅在当属地(市或县)承认。职业中专毕业生发放由当地(市或县)教育局或主办学校验印的毕业证。 条件:初中或高中的学生都可以去,大体上说,只是一门学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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