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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残疾人补贴标准是:1、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2、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哪些情况下停止发放残疾人补贴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不再享受低保待遇;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补贴要求的残疾标准;3、新享受集中托养、集中供养的政策待遇;4、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市的;5、出现其他停发补贴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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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 为加快“阳光之家”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现就完善“阳光之家”相关经费补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培训活动费、餐费、管理费补贴标准 (一)培训活动费补贴标准 培训活动费补贴标准,按“阳光之家”学员培训活动形式确定: 1.全日制培训每人每月250元; 2.定期培训每人每月150元; 3.上门培训每人每月40元。 培训活动费补贴用于“阳光之家”开展日常培训活动、融合活动中所需购置活动用品、资料耗材,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及培训活动交通等。 (二)餐费补贴标准 餐费补贴标准,按“阳光之家”学员培训活动形式确定: 1.全日制培训每人每月150元; 2.定期培训每人每月50元。 餐费补贴用于“阳光之家”为学员提供午餐、点心、饮用水等。 (三)管理费补贴标准 管理费补贴标准按“阳光之家”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职业资格确定: 1.服务人员 (1)持“阳光之家”工作人员上岗证或智障助理员初级证书的,每人每月100元; (2)持智障助理员中级证书的,每人每月150元; (3)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级或助理社工师的,每人每月600元。 2.管理人员 (1)持智障助理员中级证书的,每人每月200元; (2)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四级或助理社工师证书的,每人每月600元; (3)持社会工作者(社区助残)三级或社工师证书的,每人每月900元。 同时持上述两种以上证书的人员,按所持最高一级证书对应标准领取补贴。 二、实施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阳光之家”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标准为每所每年不高于2万元。 设施设备维护费用于“阳光之家”场地维护、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损耗设备重置等。 三、申请审批 (一)培训活动费、餐费、管理费补贴 1.申请 培训活动费、餐费、管理费,应由“阳光之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 2.审批 区县残联负责审核“阳光之家”提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拨付资金。 (二)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 1.申请 设施设备维护费补贴,应由“阳光之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并向区县残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1)设施设备维护明细清单,包括设施设备单价、数量、规格型号等; (2)财务报销凭证原件、复印件。 2.审批 区县残联负责审核“阳光之家”提出的补贴申请,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审核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申请拨付资金。 四、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其他 (一)区县残联应及时汇总“阳光之家”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阳光之家”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表》报送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二)区县残联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由资金拨付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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