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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臭的猪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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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耗和妞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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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权限范围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的名录及权限。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第二章《适任证书》的签发第六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第七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第八条《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第九条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第十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一条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三)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轮机部职务的船员,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的,可以凭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直接申请对应的《适任证书》。第十二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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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旦情人51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第五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考试机构和发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任考试和发证的各项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为船员参加适任考试和办理《适任证书》提供便利。第二章《适任证书》申请、签发第六条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第七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二)证书类别、编号;(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五)发证机构;(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适任证书》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印制。第八条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第九条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第十条《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第十一条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四)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见附件《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第十二条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一)符合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二)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相对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三)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第十三条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第十四条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一)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实际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12个月;(二)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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