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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圆舞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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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独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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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要求:

1、法人:中国国籍,无犯罪记录,校长可兼任法人。

2、校长:中国国籍,大专以上学历,70周岁以上,无犯罪记录,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无犯罪记录、学历证明、校长信息表,本地所在单位盖章、人事单位盖章,外地的还需要当地教育局盖章。

武汉市一些大型校外培训机构,如武汉明心教育培训中心、江汉区慧泉培训学校、江汉区荆楚教育培训学校等列入“白名单”,也有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如位于江岸区中原大厦23楼的信诺教育被列入“黑名单”。

专项督查:

2018年5月9日至15日,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七个督查组,赴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督查,覆盖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这次专项督查的重点任务为:听取省级教育行政、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汇报,了解各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政策亮点、典型经验和做法,取得成效以及面临的困难;结合各省汇报的典型经验做法,赴培训机构、中小学校进行实地调研。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培训机构

教育培训机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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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code12345

一、办理教育培训机构的条件 (1)场地不得少于300平; (2) 具有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3) 实验资100万,要出验资报告的;(4) 人员要求:有一个法人;必须要有5年以上培训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专科以上的学历;一个中级财务;还要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若干个,需要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5) 具有购买教学实施的发票。

二、注册教育培训公司流程:(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公司注册地址备案; (3)工商登记; (4)办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5)刻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6)开设银行基本户; (7)核定税种、申请发票。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293 评论(14)

玉蝶之梦

一、开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1、开培训机构需要以下条件:(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4)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二、办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手续办培训机构需要的手续如下: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3、办理税务登记;4、支付注册资金。

148 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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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注册要求如下:1、举办者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2、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3、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4、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流程手续:(一)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二)评审。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三)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举办者填写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作为机构存续期间信用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四)发证。全部手续齐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五)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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