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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的第九个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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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开办一个技能培训班的具体流程:

1、网上录入信息。

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录入信息并提交。

2、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3、公示。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审核办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业培训机构设立条件和设立标准进行审核,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审核完毕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办学许可证

开培训学校的流程

288 评论(14)

坚强一点Aaron

开培训机构的流程如下:1、需要具备相关资质,带着所需材料到当地教育局填写申请表,经过教育局审核批准,颁发办法许可证之后才能够开办;2、其次带着办学许可证、经营场所状况等验资证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3、办理税务登记;4、支付注册资金。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十三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开办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71 评论(12)

janetwen1390

开一个培训机构都要经过教育局的认可,拿到办学许可证。

1、到培训机构所在地的教育局去索取并填写申请表,(要提供开办者的相关资质,学历学位证明等)经过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才能开办。

2、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进行法人登记(要提供验资证明、经营场所状况等等)。

3、办理税务登记。

4、支付注册资金。

开办一个技能培训班的具体流程:

1、网上录入信息。

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点击进入:)录入信息并提交。

2、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受理点地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3、公示。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异议处理。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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