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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省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应先登陆山东会计信息网或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进行信息采集后方可参加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会计和会计信息化知识。
除以上内容外,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税收法律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还应包括: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财政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我省出台的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相关制度办法等。社会团体继续教育科目还应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
各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各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时应遵守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
1.积极发挥各级会计学会、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各市财政局公布本辖区网络培训机构名单及继续教育的网站和平台,会计人员参加网络培训,需从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公布的网络培训机构中选择一家注册学习。
3.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进行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组织面授培训前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且未经审核的,所属地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情况不予认可和登记。
4.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记录登记
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1.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1)参加全国、省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省会计学会培训班,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省财政厅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2)参加网络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记录由各市财政局统一登记,登记应于各市继续教育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会计人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由会计人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网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网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2)山东会计信息网—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 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
(二)各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对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审核会计人员的视同继续教育登记申请。
(三)各市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2021年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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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继续教育# 导语】持非所在城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可以参加所在城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浙江省会计继续教育网入口,欢迎大家阅读! 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 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由浙江省财政厅主办,是浙江会计继续教育官方网站。 浙江会计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1、浙江省为什么采用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方式? 答:为了顺应会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大趋势,满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多元化的需要,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效果,决定从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开始,增加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方式,与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双轨运行。 2、网络继续教育系统的网名、网址是什么? 答:浙江省范围(不含宁波),凡要求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请登录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网址:)。 3、外省人员能报名参加浙江省的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吗? 答:不能。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属地管理。 4、宁波市的会计人员能报名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吗? 答:不能。根据《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5]30号)规定,该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宁波市,故宁波市及其所辖市、县、区的会计人员不能参加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 5、会计人员怎样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答: 1.学员进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页面; 2.在页面左侧登录入口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进入继续教育学习中心; 3.在学习中心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培训年度和培训机构,完成报名; 4.进入培训机构页面完成缴费和听课; 5.在培训机构完成听课后,返回继续教育学习中心进行考试。 6、学员如何选择网络教育培训机构? 答:自2016年起,浙江省财政厅合作3家网络培训机构,分别为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东奥会计在线)、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华会计网校)、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人员进行网络继续教育,一个培训年度可任意选择一家培训机构。会计人员可在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站上先选择试听3家培训机构的课程,再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选择缴费后将不能修改。 7、网络继续教育的课程安排? 答:会计人员进行网络继续教育,可在培训机构课程列表中自由组合选择课程。所选课时需在24学时。所选课程为继续教育考核(考试)的内容。学员可通过在线提问,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更好地掌握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8、采用网上交费方式后,如何取得相关票据? 答:会计人员在培训机构进行网上缴费后,可在培训机构学习中心“我的订单”页面申请发票,发票采用平邮的方式邮寄,学员需准确填写发票邮寄地址。发票需要在缴费一个月内申请,过期将无法申请发票。 9、网上操作有困难时怎么办? 答:对网上操作有困难的考生,可通过客服电话咨询得到帮助;也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向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电话咨询(详见联系我们)。 10、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费用是多少?如何支付? 答: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每人每年继续教育年度15元,在报名时通过网上支付系统一次性付给选择的培训机构。 11、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如何考核? 答:学完规定课时后,学员需参加考核(考试)。考核(考试)形式分网上直接考试和网上集中考试,具体考核(考试)形式由各市财政部门确定,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系统将自动进行甄别。只有考核(考试)合格后,才能确认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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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继续教育百科介绍
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使之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再培训、再教育,这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崭新的事业和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上海会计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3、企业财务通则讲解
4、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讲解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培训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规
上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部门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是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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