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东方
农民培训的简短感言如下:
通过一年的项目实施,在工作中认识到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对于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和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
同时在两个方面有很深的感触,一方面是在农业生产中有很多简单的技术问题,有的农民不懂,说明了我们技术推广有薄弱环节,如油菜的施肥技术、油菜、玉米病虫害防治技术;别一方面也确实感到农民对技术的渴求之强烈,因为我们宣传推广的技术农民通过使用,即降低了成本,又提高了效益,很受欢迎。
在项目的实施中,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认识到做好三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有助于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一是技术培训推广与技术研究相结合。因为在技术推广中,随时都有新的技术难题,研究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积累经验和知识,进一步把培训工作搞好。二是常规技术推广培训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相结合。三是传统技术培训方式与多种形式灵活多样培训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实效。
农民培训制度
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高位推动落实。各级党委应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作提升到服务乡村振兴国家战略的高度,给予充分的重视;要着力抓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农业部门牵头,教育、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合力。
另一方面,建立培育对象数据库,构建完善的培育体系。如:搭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基础平台,连接多种资源和市场主体,对接跟踪服务和政策扶持;完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档案和数据库,提高新型职业农民信息采集、申报审核、过程监控、在线考核等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等。
saiber赛八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从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农民教育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民教育培训,包括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成人学历教育等教育培训活动。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以及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本市接受农民教育培训。第三条农民教育培训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和有农业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农民教育培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一)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二)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三)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应当在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由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农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农民成人学历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发展改革、科技、建设交通、财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营造开展农民教育培训的良好氛围。第七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人员召集,由农业、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组织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日常办事机构。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民教育培训事业。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支持农民教育培训事业。第九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农民教育培训服务功能,实现农民教育培训资源共享;应当扶持具有本地产业特色的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给予资金、场地、设施等支持,并对农民教育培训示范机构在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提供保障。第十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民教育培训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教学业务培训,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并保障、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从事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业特有工种培训的专职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其从事农民教育培训的业务水平和实绩作为业务考核的主要内容。第十一条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逐级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经费保障、师资建设、培训质量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第十二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接受教育培训后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农民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公布农民教育培训项目、专业、时间和承担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等信息,为参加教育培训者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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