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刀吹雪
《执行程序》不定项选择题
(二)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针对本案中郭某拒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法院采取的正确的执行措施是:(2013/三/98)
A.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
B.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
C.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D.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
2.如果法院批准了郭某的执行担保申请,驳回了朱某的异议,关于执行担保的效力和救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三/99)
A.批准执行担保后,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B.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根据兴源公司申请方可恢复执行
C.恢复执行后,可以执行作为担保财产的字画
D.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
3.关于朱某的异议和处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三/100)
A.朱某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B.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和处分措施
C.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之诉
D.如果朱某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答案解析请看下页
答案解析
1.【考点】执行措施
【答案】A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本案中,法院依职权决定限制郭某乘坐飞机是合法有据的。A项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此,本案中法院要求郭某报告当前的财产情况是正确的。B项正确,当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强制郭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C项正确,当选。
《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根据D项可知,被执行人郭某对金康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因此,法院可以根据郭某的申请,对拖欠郭某货款的金康公司发出履行通知。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2.【考点】执行担保
【答案】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A项错误,不当选。
《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因此,在本案中,在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偿债,法院无需兴源公司申请便可直接执行郭某提供担保的财产。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民诉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在恢复执行后,担保财产和担保人的财产均属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本案中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财产系同一人,因此恢复执行后,既可以执行字画,也可以执行郭某的其他财产。C、D两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D。
3.【考点】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A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因此,本题中,法院在审查异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活动,可以对字画采取保全措施,但不得处分。B项错误,不当选。
朱某对字画提出异议,主张自己对字画的所有权,而原判案件属于兴源公司与郭某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案外人异议与原判无关,朱某可以提出异议之诉,而不能申请再审。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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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D 【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解析】 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A选项正确。 B项: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B选项正确。 C、D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二的规定,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的,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原本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立法上将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故对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的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CD选项均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2、(单选题)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猎枪被盗后没有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B.乙故意破坏旅游景点的缆车的关键设备,致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乙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C.丙吸毒后驾车将行人撞成重伤(负主要责任),但毫无觉察,驾车离去。丙构成交通肇事罪 D.丁被空姐告知“不得打开安全门”,仍拧开安全门,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丁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C 【考点】破坏交通工具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解析】 A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猎户甲不符合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要件。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而猎户甲合法持有猎枪,属于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故其行为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该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关键部位。对上述“电车”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电瓶车和缆车在内。缆车是景区运载游客的常见公共交通工具,属于电车的一种。乙破坏缆车的关键设备,致使数名游客从空中摔下,已经发生缆车倾覆、毁坏的结果,该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交通设施”仅限于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乙破坏的是缆车本身的设备,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破坏铁轨、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设施。B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此,本案中的丙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 D项: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涉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是具体的危险犯,飞机尚未起飞时,拧开飞机安全门的行为虽然致飞机不能正点起飞,但该行为不会造成飞机倾覆、毁坏的危险,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如果飞机起飞后,行为人拧开安全门的,则有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余地。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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