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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四类:
1、教育考试。包括各种入学考试,中考、高考、考研、考博等各类考试。
2、资格考试。如教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
3、水平考试。包括英语四六级考试、软件水平考试、汉语水平考试以及各种专业技能考试等评定水平高低的考试。
4、公考,如国考,省考,事业编考试等各种考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将其适用范围限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刑法条款中的“法律”应当是狭义的概念,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广义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考试的目的及内容,我国现行的考试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国家教育考试,包括入学考试和水平考试,入学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水平考试意在测评应试者在某方面的知识、能力是否达到一定水平,包括外语水平考试等。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选拔考试,主要包括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公务员考试。
三是资格类考试,意在测评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某一职业的资格或条件。上述考试分别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相关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并作出详细规定。
上述考试不能全部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才适用此条款。
理由如下:首先,增加本罪主要是从维护社会诚信及考试的公平性的角度,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如果将所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设立的考试都适用此条款,打击面过宽,难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国务院正在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要逐步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将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国务院正在逐步清理、减少不必要的准入资格类考试,其改革趋势为只保留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密切的考试,因而合理限定代替考试罪中“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与这种改革趋势更为相符。
再次,刑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应减少不必要的犯罪认定,相比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等,代替考试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无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都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惩罚目的。
因此,只有当此类行为的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应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在衡量代替考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时,应综合考虑考试涉及的地域范围、是否涉及特殊行业人员从业资质等资格认定等因素,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涉及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问题,这类考试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如《执业医师法》,涉及医疗职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的认定,与医疗质量、人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此类考试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大,在这类考试中作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另一方面,对于这类全国性的、涉及重要行业人员的从业资质认定的考试,通常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规定,包括《高等教育法》、《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法官法》等近二十部法律。
因此,将此条款的“法律”做狭义解释,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既可以保证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惩治,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教育考试
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入学考试,如高考、中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水平考试,如汉语水平考试、外语水平考试等;还有文凭方面的考试,如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等。
在水平类考试中,多为以部门规章、文件为依据设立的考试,如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教委在批转理工科本科和文理科本科用的两份《大学英语教学大纲》的通知中规定:对结束四、六级学习的学生进行统一的标准考试。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就是根据这一规定而设计的。对于此类考试,非依据法律设定,不应纳入“代替考试罪”的规制范围。对于入学考试及文凭方面的考试,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入学考试,主要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国家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根据上述规定,这三类考试都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畴。
文凭方面的考试,主要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根据该规定,高等教育应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对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等测评结果作为国家承认学历、学位依据的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国家教育考试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统一举行”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有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也可以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如高考,既有全国统一考试,也有各省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但在上述规定中未明文规定本案涉及该项考试是否为国家教育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国家考试制度回归"单纯" 高考加分"王牌"逐渐卸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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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介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简称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领导下的国家级考试,其目的是科学、公正地对全国计算机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和专业技术水平测试。 一、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的发展情况 全国:1991年国家人事部、电子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软件考试暂行规定,在我国率先实现了职称资格“以考代评”的政策。2003年底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新政策(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是国家级考试,由于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社会上形成了著名的IT考试品牌。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全国累计报考人数已超过123万人,累计合格人数超过24万人。 福建省:2001~2005年,我省累计报考人数约30000人,合格总人数约4300人,为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报考人数逐年递增,200年上半年,全省报考4650人,参加考试3498人,合格人数808人,总平均合格率23%,居全国前列。 二、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要点 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对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进行改革。 1.考试名称更改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2.考试范围扩大 考试划分为5个专业领域,3个级别层次20个资格名称。5个专业类别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每个专业又分3个级别:高级资格(高级工程师)、中级资格(工程师)、初级资格(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对每个专业、每个级别共设置20个资格名称(详见39号文件)。考试覆盖了计算机所有专业类别。 3.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国内外岗位人才结构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对每个岗位资格描述了岗位职责和技术要求。将来,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及行业岗位的变化,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将动态调整这种考试级别的设置。 4.实行以考试代替职称评审,考试属于职称资格考试 在全国率先实行以考试代替职称评审。职称资格考试意味着考试合格者可以取得相应专业领域相应级别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合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颁发,全国范围有效。 凡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该证书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初级资格者可聘任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务;取得中级资格者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者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5.取消学历资历报考条件限制 对报考者不限学历和资历。考生可根据自己的水平以及熟悉的专业情况选择适当的级别报考。不惟学历、资历、职称、出身;只惟贡献、能力、道德、知识,这是新的人才观。 报考条件:凡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6.每年考试2次 从2004年开始,每年考试2次,分别在5月份和11月份举行,这在我国各专业的资格考试中尚属首次。考试制度规范,考试纪律严格,考试与培训分开,考试证书含金量高。 7.实行考试与登记相结合的制度 由于计算机技术发展快,知识更新也快,新政策规定考试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每隔3年需要接受继续教育和新技术培训。登记工作有利于合格人才的合理使用。 8.与国际接轨改革考试大纲与教材,扩大国际间的互认 2002年初,在中日政府支持下,中国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实现了互认,互认级别为程序员、软件设计师和系统分析师,2005年3月,又增加了网络工程师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两个级别的互认。这对开展中日学术交流、人才交流以及项目合作都是有利的。 中日IT考试标准互认对照表 中国的考试级别(考试大纲) 日本的考试级别(技能标准) 系统分析师 系统分析师 项目经理 应用系统开发师 软件设计师 软件开发师 网络工程师 网络系统工程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数据库系统工程师 程序员 基本信息技术师 三、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的特点 1.综合性。考试重在衡量应试者的基础知识与综合能力,不是某种软件的单项使用能力。 2.灵活性。考试不搞死记硬背式的试题,不追求理论难度。 3.实践性。考试不需要上机进行,但如果学习时没有足够的上机实践和一定的工作经验,考试也难以通过。 4.中立性。考试不依赖于任何公司的产品,是对厂商中立的。 5.专业性。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是专业水平的考试,专业人员要懂得开发技术,还要懂得开发项目的一些组织管理、安全保障、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 四、计算机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除信息处理技术员、多媒体应用制作技术员实行上机考试外,一般都采用笔试,考试在一天内完成(上机考试分批进行,安排为第2、3批的考生在第二天进行机试)。 上午考试时间150分钟,侧重基础知识,以选择题为主; 下午考试时间150分钟,侧重实践能力,都是主观题,包括填空题和问答题。 参考资料:
老王09870
很多的,蓝领职业资格几千个职业标准(工种);白领的也差不多近百类。推荐你一本书,把这些资格情况介绍得比较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概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版社出版的)。看了此书,你可以少走弯路!当当书店(有折扣): 第一部分 职业资格(准入类)介绍第一节 公共安全、生命健康类资格一、注册建筑师 118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121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123四、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125五、注册验船师 128六、执业医师 131七、护士执业资格 135八、执业药师 137九、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139第二节 公众利益类资格 140一、法律职业资格(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 141二、企业法律顾问 143三、教师资格 (一)简况 145四、注册城市规划师 147五、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149六、价格鉴证师 151七、价格评估人员 152八、房地产估价师 153九、矿业权评估师 155十、注册资产评估师 (含珠宝、) 156十一、会计从业资格 158十二、注册会计师 159十三、注册税务师 161十四、房地产经纪人 163十五、拍卖师 165十六、棉花质量检验师 166十七、注册计量师 168十八、国际商务师专业 170......还有其他类别资格,而这些都仅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还不包括技能类人员的两类资格资格)。
michelle850322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统考)(1)物流师(4-2级)、心理咨询师(3-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秘书(2级)、营销师(2-1级)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7日、下半年11月22日说明: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秘书(下午需考试),心理咨询师、营销师(考上午)。具体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2)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2级)、理财规划师(3-2级)机考、项目管理师(4-2级)4-3机考、企业培训师(3-2级)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23日说明: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二级(下午需考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项目管理师4-3级、企业培训师(考上午)。统一鉴定时间安排表。 注:以上报名时间提前40天报名止,上半年考试约在3月30日、下半年考试约在9月30日。纸笔作答职业须带2B铅笔,具体参考2014全国鉴定考核方案。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省统考)采购师(2-1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高级物流师(1级)、高级项目管理师(1级)、高级企业培训师(1级)、高级理财规划师(1级)、公共营养师(2-1级)、职业指导师(2-1级)、物业管理师(2-1级)、黄金投资分析师(2-1)、婚姻家庭咨询师(2-1)、室内设计师(2-1)、会展策划师(2-1级)、房地产策划师(2-1级)、企业文化师(2-1级)、信用管理师(2-1级)考试时间:3月22日、7月19日、9月20日。说明:国家己颁布职业标准都可以组织考试,具体见己颁布职业标准表。08∶30-10∶00 理论知识考试10∶30-12∶30 技能操作考核报名时间提前20天报名止:3月22日考试约在3月5日、7月19日考试约在6月30日、9月20日约在8月29日。三、人社部(非统考各通用工种三、四、五级)公共营养师、电子商务师、美容师、电子商务师、数控铣工、加工中心操作工、美容师、模具工、汽车修理工、二手车评估师、数控车工、形象设计师、化妆师、物业管理师、维修电工、等(1000多个工种)报名时间:每月第三个周六考试报名时间:提前15天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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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考试分为四大个板块:
第一个板块是教育考试。
第二个板块是资格考试。
第三个板块是水平考试。
第四个板块是公务员考试、招录考试。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考试的作弊行为都要入刑,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入刑。狭义的可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考试,这个范围有高考、自学考试、教育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
扩展资料:
公务员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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