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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武者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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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师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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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简要回答一下:1.王某鼓动孙某的行为理论上两种观点:一种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教唆犯),同时刑法中规定了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还有一种观点是王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间接正犯,其利用孙某15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通过利用人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后到孙某家盗走4000余元成立盗窃既遂。2.根据以上分析,若认为孙某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的实行犯,则考虑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若认为王某成立间接正犯,则孙某无罪,不负刑事责任。3.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回赃物在量刑时应考虑自首情节酌情从轻或减轻盗窃罪的处罚。因其举报制假窝点并提供有利于破案的线索,构成立功(根据具体情况看是否成立重大立功),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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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同台

第一题的解答:1.张某在执行其他公务的时候不能直接将赵某拘留。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本案中情形既不属于紧急情况,又非现行犯,不得直接拘留。2.“为了使本案的证据更加充分,侦查人员张某、杜某于1月5日前往赵某所在单位,将本案的证人召集在一间办公室内,进行了询问。”这里有两处错误:询问证人不得在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更不得召集在一间办公室一起询问。3.“出示警官证后,对赵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查。搜查过程中,赵某的妻子于某一直在场。”根据刑诉第一百一十一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除非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本案非属于紧急情况,所以必须出示搜查证。4.“搜查中,侦查人员发现了部分盗伐的林木和一些淫秽光碟,侦查人员口头通知于某并将林木扣押,将光碟退给了于某。搜查结束后,侦查人员将搜查的情况制作了笔录,要求于某在笔录上签名,于某拒绝,侦查人员遂代于某签名。”对于扣押物品,必须有书面文件,不得口头通知。见证人拒绝签字,不得直接代为签字,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参见刑诉第一百一十五条。5.即使本案因紧急情况拘留犯罪嫌疑人,也不得拒绝在之后出示拘留证,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不得刑讯逼供(拷打,罚跪)。“张: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不能介入。”张某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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