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皮小暖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狗狗从事故楼层坠落下来,没有找到具体主人的话,则可以对该栋楼的整体居户都进行法律上的上诉。死者家属完全可以让整栋楼的租户以及业主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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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狗主人一直不现身的话,整楼的人就可能会成为被告,死者的家属可以向他们索取赔偿。不过这件事情并不是这么的简单,当地的人说这是一条流浪狗,是没有主人的,主要由社区中的热心肠人士进行喂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住户可能就需要承担责任。
高空抛物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不仅会污染环境,比如说垃圾随便的乱丢,会让地面变得很脏乱差,还可能会让人失去生命或者受很严重的伤。这个狗不知道是自己跌落的还是被人抛下来的,这个事情也是没有定论的,可能还需要进行调查。但男子确实是被狗砸中身亡的,家属肯定是想要获得赔偿的,不可能就这样的了结。若是有主人的狗,主人就需要赔钱,若没有主人是一条流浪狗,居民也没有进行喂养,可能就需要由物业进行赔偿。若狗主人不现身,或者小区中的人不知道狗主人是谁,那么所有的租客以及业主都有可能成为被告。
事情是比较麻烦的,业主肯定也是比较的脑火的,如果有认识狗的话,就有可能把狗主人是谁给说出来。之前也有着类似的事情,由于没有人出来承认,到底是谁进行的高空抛物,所以说整栋楼的人都是需要平均赔钱的。如果能够查到狗主人,就是非常好的,可以直接向其进行索赔。之前有一个小婴儿被高空坠落的烟头烫伤了,警察通过烟头上的DNA检测结果抓到了扔烟头的人。
高空所处的位置是非常的高的,能够让物体产生一种重力上的加速度,所以说就会伤害到人。比如说你抛弃一个小弹珠,就极有可能把人的脑壳砸出一个大包,所以说任何东西都是不可以高空抛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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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对于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一案,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赔偿张萍共计117多万,事情经过到底是怎样的?瘫痪的张萍算是遭遇了飞来横祸,后半生只能躺在床上了。事情发生在2018你4月15日下午两点许,家住广州白云区的的张萍路过鸦岗村十四巷一栋厂房时,被天降大狗砸中不省人事,后来送到医院紧急抢救,诊断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瘫痪后的张萍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没有自理能力,而砸中张萍的那只大狗当时逃离现场,不知所踪。张萍找不到涉事狗的主人,只能将整栋楼的人告上了法庭,包括房东和租户,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十分特殊,主要是涉事狗不见了,也不知道狗主人是谁,所以案件办理起来十分复杂,从张萍被砸到现在已经过去两年半,直到2021年2月5日,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才宣布十多名被告共付一百多万元的赔偿金。 关于张萍被砸这起案件引起了广大网友关注,甚至还入选2018全国司法考试的客观题。张萍和丈夫都是湖北天门黄潭镇新华村的人,夫妻俩到广州打工,刚来两个月没想到就发生了这样的事。张萍夫妻俩是为了给刚毕业的儿子凑结婚的礼金才到广州打工挣钱,这场意外让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不仅儿子结婚的钱没有着落,张萍每天还得花大量医药费和护理费。 砸中张萍的大狗是从两层建筑物天台掉下来的,天台下有家电子厂,厂房租户都锁着门,还有一位刚搬到那的新租户。警方没有从监控视频找到大狗是如何进入厂房的,也不知道大狗是由何人饲养。最后法院一审判决电子厂和房东赔付张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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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无人承认是狗主人,涉事人该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的答案大概是:
1,饲主有责,过失杀人
首先,众所周知,法律有规定,要求宠物狗的饲养,必须要由饲主负责,同时高空坠物伤人涉刑。也有着法律规定,而兰州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 ,所以涉事人,应该是涉刑了,可是事情到了现在,却无人承认是这条死狗的饲主,所以这就让涉事人的被惩罚,负责任有很多可能性,要知道涉事人(如果是饲主),那么狗脱离他的管控,直接从楼上坠下的,而好巧不巧正好,砸中了地面的老人,这就是典型的高楼坠物,伤人过失致人死亡了。
而如果是这条狗,不是饲主的,是被他人专门丢下楼下,致人死亡的话,这个”他人“一样是有着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过,当然这个狗是涉事人,谋杀他人的工具的话,涉事人的责任就是故意杀人了
2,民事赔偿,班房度日
其次,我们也知道,这个老爷子是被飞来横祸,直接要了命,而此事必然涉及到民事赔偿的问题,换言之,这个涉事人还有附带的民事责任。要知道, 涉事人不管如何,在现代这个经济社会下,怎么可能不被老人的家属,要求大量经济赔偿呢?所以,兰州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后,涉事人除了要负有刑事责任,在监牢里面过日子以外,真金白银的赔偿估计少不了。
3,道德谴责,避若瘟疫
再次,这个涉事人除了在法律层面有自己的责任外,在道德层面上,有着自己的责任,因为一旦他被擒获,在他身边的人,都知道他的失职,或者任性,直接杀掉一条生命,他会像瘟疫一样,被人躲避,他良心上的责任,将跟他一辈子,当然前提是他不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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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宠物狗咬伤人的责任承担: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宠物狗咬伤他人的,由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咬伤的人有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例如逗狗等情形,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如果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咬伤他人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狗咬伤他人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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