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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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吞拿鱼比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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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第三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包括就业前培训考核,在职的岗位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的培训考核。第四条广州市劳动局负责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广州地区的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教育、人事等部门应协同搞好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劳动局,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劳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第六条各企、事业单位,要把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领导和企业上等级的条件。第二章办学条件与培训要求第七条举办工人技术业务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二)根据部颁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岗位规范要求,有教学大纲、培训计划和教材;(三)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干部和具有一定水平相应专业工种的专(兼)职教师;(四)有适应教学的场地(课室与实习操作场所)、教具、设备和经费;(五)有各项学校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第八条培训课时。就业前岗位培训,一般是五十至八十课时;在职的普通工、工序工岗位培训不少于五十课时;技术工种初级工培训为一百五十至二百课时;中级工为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课时;高级工为三百五十至四百五十课时。第九条就业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由办学单位根据各工种有关部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要求制定,报办学审批单位备案;技术业务等级培训采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的教学大纲、计划和教材,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由发证部门按国家标准制定。第三章考核内容与办法第十条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核。第十一条工人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和岗位考核内容,以国务院各主管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标准》及《岗位规范》为依据。没有部颁标准的或引进新技术设备而设置的新工种,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报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技师和高级技师按任职条件进行考评。第十二条技术工人考核,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顺序逐级考核晋升。各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考工升级制度,在每年晋升工资时,必须对工人技术业务理论、实际操作技能、生产工作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才能升级。第十三条工人的技术业务考核办法,技术理论(应知)考核,按初、中、高三个等级顺序进行,主要采取闭卷笔试;操作技能(应会)考核,按八级制(实行五级制的按五级制)逐级进行,可结合生产或作业项目,也可选择典型工件进行。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应调换工作岗位,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和工资待遇。第四章发证与管理第十四条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实行分级管理。(一)初级工以下(含初级工)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企、事业单位负责。(二)中、高级工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负责,报市劳动局备案。(三)技师和高级技师的培训、考核,由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大厂负责,报市劳动局审批,并由市劳动局发证。(四)区、县负责所属单位的中级工培训、考核和发证;其高级工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市劳动局负责。(五)社会办学(包括就业训练中心)的就业前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由市劳动服务公司负责;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发证(包括市各行业工人技术业务考评委员会的考评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局负责。(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十五条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技术工人凭《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上岗;普通工、工序工凭《岗位合格证书》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培训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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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果子真不赖

1、培训评估:企业组织在人员培训过程中,依据培训的目的和要求,运用一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法,检查和 评定培训效果的环节。 2、抽样评估法:即抽样调查,依据评估的项目,对若干局部或个体培训教学活动效果进行剖析。 3、调查评估法:评估主体深入到培训实践中,面向参加培训的领导、管理者、导师、学员作调查,或查阅培 训机构的有关总结、报告,听取管理部门及群众的反映,以取得可作为评估的资料、证据。 4、定量评估法:对培训作用的轻与重、影响程度的深与浅、范围的大与小以及评估对象的认识和行为表现的 程度等各种量的关系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最后做结论的评价方法。 5、定性评估法:定性评估法是通过对培训活动以及受训人员的表现进行分析与综合,剖析其失误的根源,查 找问题、分析原因,总结成功的经验,最后做出结论性评价的方法。 6、单项评估法:侧重或集中某一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判定。如对某一学员的学科成绩、思想道德品质 和某方面能力的评估。 7、动态评估法:动态评估就是把有关的人和事放到培训的整个过程中去进行检测评估,既看原有基础,又看 目前状况,更要看发展的潜力和趋势,也就是从发展的趋势上,从长远的意义上,来评估其效果。 测验评估法:以口试或笔试的形式进行考试、考核,结果评定分数,实践中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评估经常采 用这一方法。 8、比较评估法:比较评估法是一种相对评估法,包括纵向比较评估和横向比较评估两个方面,纵向评估是将 评估对象放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进行历史和和现实的比较,看其发展的相对发展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其效果是增强了还是减弱了。横向比较评估法是将多个评估对象放在一起进行相互比较鉴别,看其相对水 平的高低和效果的差异。 9、追踪评估法:对评估对象在不同的环境、不同时间的状态连续不断地考察,比如对某一学员返回工作岗位 后定期或不定期的走访、询问、测试等。 终结性评估法:对培训效果或对教师、学员教学与学习效果的最终判定,对被评估对象做出某种“资格” 或“等级”的认定。 10、问卷评估法:一些评估指标可以通过问卷的方式直接向评估对象了解,然后把答案按一定标准折合成分数。 这种方法也是目前企业培训活动中运用非常普遍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的关键在于设计出一份优秀的问 卷。 11、全方位评估法: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对评估对象进行综合的全面的评估。包括:自我评估、同事评估和 上下级评估。 12、集体讨论评估法:集体讨论评估法是采取集体舆论评议、群体表决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做出评价和估量的 方法。其具体做法是由评估领导部门的成员和有关评估工作业务人员参加,适当邀请有关人员按照评估指 标对评估对象逐个进行评定。这种方法可集中各方面的意见,透明度较高,结论较公正、可信。 形成性评估法:对培训教学过程状态及影响效果进行评估,利用反馈机制调整或促进教学过程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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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第六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七条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每5年由原审查、批准机构进行1次复审。经复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基本培训教材,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和组织编写。第九条培训单位应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第三章考核和发证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1次。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十七条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复审单位可根据申请,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第十八条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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