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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知识产权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
这就意味着,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表现在:
1、专有性的来源不同。由于作品、发明创造等非物质性的客体无法像物那样被占有,人们难以自然形成对知识产权利用应当由创作者或创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观念。相反,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来自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侵犯专有性的表现形式不同,保护专有性的方法不同。对物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物的偷窃、抢夺、损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侵占,而对知识产权专有性的侵犯一般与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载体无关,而是表现为在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缺乏法律特别规定时,擅自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
3、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识产权受到的限制远多于物权,如《著作权法》就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均构成对著作权专有性的限制。此外,还有时间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
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对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体,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等,由于其行为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成为作者。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之一。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1、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达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2、作品的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种类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3、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采取的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5、邻接权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
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表演者人身权利有:
a、表明身份的权利;
b、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
a、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b、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c、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d、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2)版式设计者权
版式设计者权,指的是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编辑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组织权
广播组织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包括:
a、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b、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c、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d、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7、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8、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9、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0、发行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
喵星的哚朵
光是文字是可以注册商标的,商标分为文字、图形、英文、声音的表现形式。可以组合申请,也可以分开申请,不过建议还是分开申请。您是有想好的文字商标了吗,可以先在商标网上直接检索下是否有重复的,可以自己判断下,然后在看您所经营的是属于商标的哪个分类,选好分类就可以提交材料申请了。申请是分个人和公司 名义申请的,您可以自己去商标窗口申请或者去北京的总部申请,也可以找个好的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他们帮您申请。
yannychan108
知识产权战略设计及实施的法律解决方案探讨(一)李长远律师娱乐法、知识产权、合规与数据、反不正当竞争、财富管理与继承大家好,我是天尚娱乐法的李长远律师,在本期分享中,我将通过一个简单案例与大家探讨知识产权战略设计及实施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重点是会围绕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路和法律方法。就在前几天,一家新创的互联网直播带货培训企业通过朋友找到我,他们希望与律师探讨,他们的企业如何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和如何予以有效实施。我们初步了解,这家新创企业是在直播带货培训领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直播带货的全程培训、直播带货服务、直播带货供应链运作等一系列服务,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的企业。企业创业者的创业起点较高,知识产权意识非常强,多在直播带货、文娱等相关行业从事了多年的专业服务。非常幸运的是他们在创业之初,就在考虑为自己的企业创设知识产权战略,同时也非常关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我们收到此份法律服务的需求之后,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我们主要分析了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目前优势、核心竞争力是什么?2. 企业业务的主要板块布局和未来发展安排有哪些?3. 培训与直播带货这个行业的特殊属性及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如何?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战略设计和实施法律解决方案确实是一项“平地起高楼”的法律服务工作,不同于传统法律服务项目,其具有极强的创新性与复杂性,要求律师既要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与竞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经验,同时又要切实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发展趋势与产业整合可能,紧紧围绕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自有资源与业务运行进行,否则就会导致战略与实施两层皮、战略无法落地,甚至劳民伤财,最后无法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回到这个企业案例中,我们发现传统的培训企业,无论是采取线上授课模式,还是线下培训模式,主要的作品或者知识产权的载体,是以 PPT课件为基础的,多可为文字作品,当然也包括PPT中所插入的一些素材以及由PPT课件所组成的课程体系,包括未来可能出版的书籍和练习册等。正如与几位创始人的交谈,创始人也逐渐意识到,仅仅通过文字作品或者图片作品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力度还是比较小的,同时也无法来保护他们作为非可作品化的直播带货的一些技术和方法。我们理解,培训行业作为传授知识和技能的行业,不可能不对外进行公开与教授这些课件、技能与方法,而这些技能和方法可作品化方面面临巨大的法律挑战。但他们的技术和方法,包括在直播带货的一些特殊表达方式等研发方面企业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最后形成课程体系,如果他人可轻易获取并大量使用,将有可能危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甚至生存,而在现有司法实践下,他们的核心的智慧成果也可能无法获得全面且有效的法律保护。分析以上情况后,根据我们掌握的知识产权战略基本流程和法律方法,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1. 企业创业团队具有较强知识产权意识,这是一个良好的开始;2. 企业已经打造了一套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培训课件与课程体系,这是重要的基础;3. 企业希望创建的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方案可以随企业业务拓展和运行逐步落地,这是一个很客观及理性的期待。基于以上几个方面,我们提出将在可作品化的智慧成果、可商标化的标识体系、可确权化的商业竞争符号运作、可获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体系这四个维度中为其创设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的法律解决方案,同时我们需要为法律解决方案的实落地制定实施流程与操作指引。本质上讲,要应用上述的四种基本工具来全面提升、优化与整合可作品化知识成果、可商标化商业标识、可确权化商业符号及可获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呈现形式与运行能力,同时要考虑竞争对手的模仿空间及竞争栅栏的牢固程度与高度,这将使得该企业的知识产权体系超越原有培训企业的传统模式,并具有一定的区隔作用,为其品牌与产品力提升带来的较大的空间。同时,我们也会帮助企业将其在直播带货培训和直播活动经营过程当中所沉淀下来的商业价值与竞争优势进一步挖掘与产品化,以使知识产权、产品优势、行业发展三者有效互动,以知识产权反哺企业的产品与运营。就这家企业而言,我们在出具知识产权战略与实施法律解决方案后,我们也会密切跟踪这些战略与方案在其培训课件体系、培训运作、直播带货活动中的运作状态,以战略设计、确权、行权、维权四个基点去协助其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和竞争优势。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法律解决方案设计与实施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司法确权和司法保护动态,致力于最终可通过司法裁判的终极效力来进行二次确权。这就是我前面提到的,法律解决方案要具备的一种落地能力,我们既要平地起高楼,又要能稳稳的落地,妥妥的获得法律保护。最后,凡涉及知识创造及知识成果输出的行业与企业,多会面临这家企业所遇到的问题,包括影视、演艺、文化遗产运作、中国风创作、主题乐园、游戏、创意产业园、艺术品、直播、短视频及传统培训等企业都可能遇到或正在面临这样的棘手问题,某种意义上讲这已成为知识密集型行业的一个比较大的痛点,传统的作品保护方式、商标注册等多过于简单与形式化,缺乏构建性,已逐渐不能满足其对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的迫切需求,更不能很好的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持续有效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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