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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省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指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之后,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成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承担本学科常见疾病诊治工作的临床医师。培训方向分全科和专科方向。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工作的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经济欠发达的县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拟从事临床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硕士和博士可根据是否有临床经历确定培训时间;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医院发展需要,经省卫生厅审核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对完成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进行亚专科培训。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省卫生厅主管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立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等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组成的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省卫生厅厅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联席会议成立省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培训细则和考核标准的制定以及培训质量的评估等工作。第三章 基地管理第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公布并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分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第九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须在认定的培训基地内进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定期抽查督导,每5年重新认定一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的培训基地不得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培养标准实施培训工作,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和师资培养,确保培训质量。 第四章 培训管理第十二条 培训学科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二级学科开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增设或调整部分培训学科。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招录按照“双向选择、统筹调配”的原则进行。各培训基地医院依据辖区内培训需求和核定的基地培训规模,在每年6月底前确定各基地年度招录计划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发布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各培训基地医院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学员报名和招录工作。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基地带教老师指导下,按照培训大纲和培训标准细则的要求,接受公共科目、临床实践技能和专业理论知识等培训。临床实践技能以临床带教培训为主,公共科目和专业理论以自学为主。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对象、带教老师及基地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培训内容进行登记,并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章 考核管理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分过程考核、结业考核。培训过程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参加培训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考核结果作为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依据。第十七条 培训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综合评价,分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指标完成情况、临床综合能力和业务学习活动等方面。第十八条 培训结业考核分结业笔试和临床技能考核。结业笔试内容包括医学专业理论、公共科目理论知识和临床思维能力等。临床技能考核重点考核住院医师对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能力和操作技能。第十九条 对于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医院应组织其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培训考核合格的必备条件。第二十条 培训结业考核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年度考核由各市卫生局组织;日常考核、临床轮转出科考试由各培训基地医院组织。第二十一条 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自2016年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基本条件。自2016年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将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2013年以后新进入临床类专业岗位的医师聘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必备条件。第二十二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申请学位条件可以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或按要求参加亚专科培训。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将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和措施,在人事、待遇、经费和教学资源上予以充分保障,共同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第二十四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政府、培训基地医院、用人单位及培训对象等共同承担。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复培训所增加的培训经费,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间,由单位选送的培训对象人事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不变,其工资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经费保障渠道发放;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按培训协议(合同)约定发放生活补贴。第二十六条 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专业类别的考试。第二十七条 培训基地与选送单位、培训对象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或培训合同,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结束后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第二十八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培训方式,培训基地、选送单位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对象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九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基地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各项培训考核任务。对违反者,可视其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顺延培训甚至终止培训等相应处理。终止培训的,应当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学专科毕业生规范化培训方案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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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工作,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临床医师队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和有关单位的优势和作用。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统筹管理,健全协调机制,制订培训政策,编制培训规划,指导监督各地培训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全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培训专业设置建议;(二)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方案建议;(三)对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四)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对培训招收工作进行区域间统筹协调;(五)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六)制定考核标准和要求,检查指导考核工作;(七)承担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订本地实施方案和措施,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布;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或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本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省级以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当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工作。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和考核及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需求及各地的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为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三)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第十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对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告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建设部分示范性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并视情况削减所在省(区、市)培训基地分配名额。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各项具体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院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作为协调领导机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其数量应当满足培训要求。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带教医师给予补贴。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第二十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当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报送招收录取信息,各省(区、市)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以及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欠发达地区省(区、市)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有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签定对口支援协议,发达地区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每年应当面向欠发达地区招收一定数量的培训对象,培训招收重点向边远地区、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地市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在起步阶段,年招收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发达地区培训招收数的10%,随着培训工作的推进,适当增加招收规模。招收对象培训期满后依协议回原派出地区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五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第二十七条 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并妥善保存,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重点。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核准。第二十九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过程考核一般安排在完成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第三十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制订结业考核要求,建立理论考核题库,制订临床实践能力考核标准,提供考核指导;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年度理论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第三十一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后)。 第三十二条 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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