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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丽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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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的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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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护理专业比较感兴趣,想知道护理专业能考哪些证书,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护士资格证

(一)报名条件:

1、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

2、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内容:《专业实务》《实践能力》

(三)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2~1月份左右

(四)考试时间:2015年05月16日

二、考取初级护师

(一)报名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考试内容: 《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三)报名时间: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四)考试时间:初级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2015年考试时间为:5月16、17两天)

三、主管护师

(一)报名条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二)考试内容: 《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三)报名时间: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四)考试时间:主管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2015年考试时间为:5月16、17两天)

四、助产士

(一)报名条件: 助产士专业毕业、产房工作两年、单位组织报名。

(二)考试内容:产房相关

(三)考试时间:待定

五、心理咨询师

(一)考试条件:

1、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大学本科心理学在校毕业班学生,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毕业,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到2015年中国的护士数量将增加到万人,平均年净增加万人,这为学习护理专业的毕业生提供了广阔的就业空间。随着我国向老龄化社会转变,将来从事老人医学的人才将走俏,保健医师、家庭护士也将成为热门人才。另外,专门为个人服务的护理人员的需求量也将增大。

业内专家介绍说,护理职业一直是国际上地位较高、薪水丰厚的职业之一,同时,护理人才又是国际紧缺的人才之一。如护士在美国平均年薪达5万美元,而美国缺护士30万人。在澳洲,护士最容易找工作或获得升迁,同时,只要拥有了澳洲注册护士的资格,等于拿到了通向英联邦国家工作的“绿卡”。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对护士均有许多优惠的政策,因此,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较高的综合素质和流畅的国际交流语言的护士在国际上就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2015护师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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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吃货一枚

2015年初级护师考试考试时间确定为5月16、17日。网上报名流程如下:网上报名流程:1、考生查看报名声明,阅读并同意后进入报名流程。2、查看报名流程:了解报名顺序及注意事项后点击开始报名,进入报名页面。3、进入网报系统,注册并填写网上报名申报表。护士报名条件如下: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94 评论(10)

全力羽羽

全国卫生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考试。2015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16日、17日、23日、24日。2015年卫生资格考试时间安排: 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5月16日、17日、23日、24日 8:30—10:00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专业知识14:00—15:30专业知识16:30—18:00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基础知识5月16日 9:00—11:00相关专业知识14:00—16:00专业知识5月17日 9:00—11:00专业实践能力14:00—16:00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12]110号)。2013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附件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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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宝宝

很多人想知道护士职称有哪些考试条件,护士职称的考试年限上应该怎么计算呢?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

初级护师

报名条件: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考试科目:初级护师考试设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报名时间: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考试时间:初级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

主管护师

(一)报名条件: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师职务满7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6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护师工作满4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护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加考试。

(二)考试内容: 《基础知识》 《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三)报名时间:主管护师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试当年1月份

(四)考试时间:主管护师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5~6月份。(2015年考试时间为:5月

护士资格考试一般分为:初级护士,初级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五类。

初级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一定时间的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可成为初级护士。

初级护师

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通过考试而取得的资格认证,这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是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主管护师

为护士评定职称级别之一,为中级职称。

副主任护师

是护理人员的高级职称,是介于主管护师和主任护师之间的护理职称。

主任护师

护理人员的高级职称。

护士职称考试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即取得初级资格。

(三)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职称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职称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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