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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1、对于主要功能为培训或教育用途的办公建筑,应按教学建筑处置,详见专题:教学建筑-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2、儿童培训班及早教中心,应按儿童活动场所处置,详见专题: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3、托儿所、幼儿园,详见专题: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4、中小学校,详见专题:中小学校-建筑防火与消防设施要求!
仅少量办公室或局部楼层设置培训班的办公建筑,整体建筑定性仍为办公建筑,其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参见:办公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其中,培训班的设置,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培训班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培训班,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75m的,可以设置一个疏散门。
三、培训班的安全疏散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以及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注:参照表关于“教学建筑”的要求执行)
四、培训班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五、培训班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六、培训班设置在地下民用建筑时,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参照“教学场所”执行。
七、申明:本文所述,均为与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执行。
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教育培训机构消防:
1、培训对象在14周岁以下的教培机构,应选择123层;如果在高层建筑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如果是单、多层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其疏散宽度不应该少于该场所设计疏散总宽度的70%。
2、培训对象在14周岁以上的教育培训机构当设置在三层及以下,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3、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4、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按平面布置进行核算。
5、外墙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进入的消防救援窗口。
6、窗口、阳台等地方不能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7、装修不能影响原有的消防设施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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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机构室内消防疏散通道宽度是不应小于。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四十三条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第三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参考资料来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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