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甜的今天
以下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外的制度,都不属于医疗核心制度。一、首诊负责制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三、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四、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制度五、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六、术前讨论制度七、分级护理制度八、查对制度九、值班、交接班制度十、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十一、医疗会诊管理制度十二、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十三、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十四、新技术准入制度十五、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十六、危急值报告制度十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先米团子
医疗核心制度十八项为:
1、首诊负责制度。
2、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3、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4、会诊制度。
5、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6、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7、术前讨论制度。
8、查对制度。
9、交接班制。
10、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11、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
13、分级护理制度。
14、医疗技术准入制度。
15、医患沟通制度。
16、转院转科制度。
17、特诊特治告知制度。
18、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医疗体系的核心模块
1、临床诊疗管理部分可分为门、急诊与住院两大管理系统。门、急诊诊疗业务群包括:门、急诊医生工作站、门诊护士工作站、急诊留观管理系统、门诊分诊叫号系统等。
2、药剂系统业务群由药库(中、西、成)、门诊药房(中、西、成)、急诊药房、门诊配药、病区中心药房、静脉配置中心、病区摆药、合理用药检测、制剂室管理子系统等多个模块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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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值班;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十、查对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组、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 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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