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Y梦
会计职称等级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 你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会计职称亦称为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又称为会计师,高级职称又称为高级会计师,其中高级会计师又分为副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会计师相当于副研究员或副教授,正高级会计师相当于研究员或教授。
初级
初级:助理会计师
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不属于初级职称,只是拥有可以从事会计工作资格。并非拥有初级职称。初级会计职称(助理会计师)需要在一年内同时通过《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这两门课程,才予评发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中级
中级:会计师
课程《中级会计实务》、《经济法》、《财务管理》
高级
高级:副高级会计师
《高级会计实务》
获取上述相应职称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包括:
1.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会计师:大学生可以在考取从业考试后考取。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3.取得高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
对于初中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试授予制度,而对高级资格,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授予制度。
在实行上述授予制度后,职称不再由国家直接授予,而改为由聘任单位根据规定自行聘用任命,国家只负责授予相应的任职资格。
高级:正高级会计师
目前一般采用评审方法产生,具体办法由各省决定。
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
会计职称考试题型
2013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级别、各科目试题题型如下:
(一)初级资格考试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包括无纸化和纸笔考试)全部采用客观题,试题题型与2012年度相同。具体如下: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二)中级资格考试
中级资格各科目试题题型与2012年度相同。具体如下:
《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高级资格考试
高级资格试题题型与2012年度相同。具体为:《高级会计实务》科目:案例分析题(开卷考试)。
会计的备考经验
趁热打铁
在考证的时间安排上,我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那就是一定要趁热打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了之后就立刻去考初级职称,这样才可以保持学习状态,让学习效果更好。
制定计划
首先,你得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并且按计划进行复习。规划出每天应该完成的看书和做题时间,一般控制在每天不能少于2小时。
《初级会计实务》复习内容多且杂,不少内容需要反复阅读才能读懂,而《经济法基础》的内容则相对不需要太多理解,只需要有适合的方法进行强化记忆。因此,给《初级会计实务》多分配一些复习时间是很有必要的。两门课的时间安排比例在2:1比较合适。做出时间规划后,最关键的是要严格执行落实,即使再苦再累也必须完成。
题少而精
每个人的学习习惯不一样,题海战术不一定有用,多吸取一些前人的经验,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把所有的知识点都消化掉。有时遇到不太明白的知识点,没必要浪费时间去死磕,题不在多而在于精,打好扎实的基础最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有的放矢
在做题的过程中要掌握各章节的重点和难点,了解每个章节在试题中出题的频率,有的放矢地进行复习。先整体了解教材,找出重点和难点,把每个知识点逐个击破,逐步梳理知识脉络和重点,在这个环节应掌握最基础的内容,并了解每个章节的核心重点。每次做完试题后,认真核对答案,并将题目在书中做标记,定期梳理。特别是对于曾经做错的题,一定要反复记忆,避免一错再错,导致错误答案在脑海中根深蒂固。
查漏补缺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课后归纳总结必不可少。在看书的时候,从整体把握,比如资产的一章内容较多,可以分为几次看,但是要连贯,把知识点穿插在一起。看完书做题,把错误的题标记,再从书中找知识点,把没有掌握的知识点掌握。
温故知新
理解永远比死记硬背强,关于需要死记硬背的考点,老师也给出了记忆口诀,所以也是很好记的'。可以看讲义,看教材,做题。老师的讲义都是重要高频考点,考试时教材的原文也常被考到,但是不管看讲义也好,还是看教材也罢,关键在于一定要反复地看,记忆就是一遍又一遍,孔子说:“温故而知新。”看第二遍和第一遍的感觉肯定是不一样的。
应试技巧
严格掌握考试进度。假如会计考3个小时,即180分钟,每1分题可用1.8分钟来做。假设第一大题10分,则只能用18分钟做完。有了很强的时间观念,保证会做的题都能做到试卷上。有些考生没有经验,对难题使劲抠,结果浪费了许多时间,会做的题没有时间做,反映不到试卷上。严格掌握考试进度,是避免失误的有效方法。
三项环节
“预习”、“认真听课”加“复习兼做题”,只要能坚持做到这三点,学好初级应该没问题。
“预习”能让你提前感知新课内容,这样在课堂上能够更加顺利地跟上老师的节奏,取得更好的听课效果。“认真听课”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老师在课堂上会把每个重点或难点讲述或点拨得非常透彻,跟着老师的步伐,可以将课本的重点难点缕顺,能够更快更准确地掌握这些知识点。
“复习兼做题”是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的过程,课后复习是学习的重要环节,是与遗忘斗争的有力武器,复习过程中可以更好的消化所学知识,加深印象,再利用做题加以巩固,可以提高学习质量和效率。
如果把初级职称预习比喻成房屋的基础,那么课堂教学就是房屋的主体结构,课后复习就是房屋的二次结构,只有把三者结合起来,才能筑成完整的、坚固的房屋,只有把三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扎实地掌握所学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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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第八条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第九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第十条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三条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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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是在高级会计师报名条件的基础之上,再满足以下两条要求。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人事、财政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除此之外在各省份有各自的政策,详情请自己进行查找所在省份的当年政策。
高级会计师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2、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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