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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许税前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贷款欠条需要具备的条件: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二、写欠条的注意事项:1、欠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欠条的有效性;2、欠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3、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欠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欠条或事后书写的欠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欠条。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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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必须要提供正规的发票才可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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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前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I = P * i * n税后利息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 (1 - 利息税率)利息税 = 本金 * 利率 * 计息期数 * 利息税率拓展资料:一、税前利润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应税利润。第二步利改税后,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实现的利润大部分以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国家,其余由企业留存。因此,利润分配中存在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两个概念。根据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应纳税利润,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包括营业外收入)扣除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国家允许的税费和营业外费用后的余额,即企业的利润总额。二、统计公式产品税前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分摊后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分摊后的期间费用产品销售收入=国内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是指产品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分摊后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分摊比例(按销售额分摊)分摊后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总额×分摊比例(按销售额分摊)分摊比例(%)=本产品销售额/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含本产品)销售额×100%[2]三、会计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净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营业利润=其他营业收入-其他营业成本-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净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其中,工业企业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商业企业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入+损益汇总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国家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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