颖儿yuki
构建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不断完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对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会计行为的规范。一般应包括三个层次:会计法规体系、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虽然基本建立了会计规范体系,但还有许多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1)有关的配套法规有待进一步健全,更具可操作性;(2)有关会计法规与会计准则,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以及会计法规与其他有关经济法规之间有待衔接或协调;(3)会计准则的制定落后于实务,从而使会计造假有机可乘;(4)企业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十分薄弱,有待进一步完善。二、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为会计行为提出了约束条件,但具体执行过程中,会计行为的主体即会计人员是否能自觉遵守,还要取决于其职业道德素质。现实中的会计人员,由于受到来自环境的各种压力,可能持有不同的立场,而呈现出“复合人”状态,既有作为 “道德人”秉公办事的良好愿望,又有作为 “经济人”的自利倾向,以及与环境压力之间的矛盾,使其立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这种多变的立场与会计本质不符,与会计发展的内在要求相符,与市场经济会计的基本规范不一致,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具体内容应包括: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经理人员道德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相配套的具体的操作方法、评价标准、处罚规定、专门教育等。三、强化会计监督体系。按照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会计监督体系应包括:内部会计监督体系,社会监督体系,政府监督体系三个层次。新《会计法》重新界定了会计监督的性质,强调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会计监督(或内部会计控制),从而划清了内、外监督的界线,理顺了会计监督体系中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为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体系的职能作用奠定了基础。目前,在贯彻《会计法》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快建立健全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使其真正发挥基础作用;(2)注意协调好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以及政府各部门监督之间的关系,防止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3)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政府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建立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础上,结合各自的专业特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四、尽快培育有效的资本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使社会经济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是资本市场有效性的标志。构成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外部信息需求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程度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资本市场越发达,股权越分散,企业外部人(投资者、债权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需求程度越高,从而对来自政府或经营者的政策因素干扰(如税务政策、股利政策等)产生强大制衡作用,便会计的独立性得以充分体现。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还很难发挥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应用作用,当务之急,要尽快发展证券市场,扩大证券规模,分散股权结构,从而尽快建立起有效的资本市场,培养理性的投资者群体,促使有效会计信息市场的形成。五、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系统作为企业管理的子系统,还受到内部企业管理状况的环境影响,公司治理结构作为重要的制度环境,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产生重要影响。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有效形式,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及监事会的内部相互约束机制,能真正发挥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从而迫使经营者在外界的压力下,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虽已“改制”但未能“转机”,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由于国有资产的产权不清晰,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虚化,作为代理人的政府部门不能真正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另一方面,缺乏由外部竞争市场所实施的间接控制,目前,主要是缺乏来自资本市场、经理市场的竞争,从而进一步弱化了对经营者的控制,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成为实际上的控制者。所以,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条件之一。六、建立高效廉洁的政府行政运行体系。高效廉洁的行政运行体系的目标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更新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勤政廉政,清除腐败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找准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其次,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科学的行政运行机制,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第三,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制度,并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最后,还要加大对贪污腐败、违法乱纪分子的惩罚力度,彻底根治腐败现象。政府职能真正改变了,行政对企业的干预可消除,那么“官出数学,数字出官”的现象就可消失,会计信息的质量将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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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人们对于会计工作议论最多的话题就是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对这一问题都极为关注。而这个问题也确实是非常重要的。 由于会计信息占了整个经济信息量的70%以上,因而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决定了经济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经济工作决策的质量。但是,严峻的事实却是,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普遍存在失实的情况,有些甚至非常严重,可以说是“造假”,直接影响了国家税收,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整个经济工作的秩序,阻碍了我国现代化的进程。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会计人员素质低下而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低下。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前几年会计人员短缺严重,因而很多素质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会计行列,这部分人由于对会计法规、制度甚至原理都不熟悉,不可避免地会做出错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2、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有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指使会计人员人为地造假,或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或隐瞒利润逃税,甚或虚列数据来掩盖贪污受贿。这些现象目前较为普遍。 3、由于会计法规、准则、制度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提高企业利润。如利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虚拟资产、利息资本化、交易时 间差等多种手段,虚构经济业务、从事不等价交换和进行违规会计处理,造成企业经济交易失真,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4、由于社会审计监督不力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注册会计师常常被称为“经济警察”,其职责在于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提供鉴证服务,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但是,由于注册会计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加之许多人缺乏职业道德和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并没有能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相反有些甚至与企业勾结在一起,共同造假。 5、由于采用计算机记账带来的一些问题。将计算机引入会计工作是一种进步,也是一种趋势。但是,由于会计人员的计算机素养普遍不高,加之现有软件普遍在安全性方面存在缺陷,使得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在内部控制方面往往存在许多漏洞,从而影响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和真实性,这个问题由于其“不可见性”,其危害性可能更大。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尽快制定和出台具体会计准则并继续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在认真总结现行会计准则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要求,适时出台一批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体现我国经济发展特点的具体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同时,鉴于会计核算制度将在较长一个时期与会计准则并行的实际情况,因此要努力提高会计核算制度的灵敏性,及时反映多变的、日趋复杂的经济业务。特别地,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处理好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避免个别企业利用合法而不合理的手段粉饰财务报告,操纵企业利润。 2、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用法制手段规范社会审计监督。 注册会计师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公正鉴证财务报告的“经济警察”,理应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力量,但实际情况却令人深感忧虑。这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业务素质,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那些违反职业道德、与企业勾结在一起提供虚假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这个行业的公正性,从而规范社会审计监督。 3、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会计人员工作的客观性、独立性。 会计人员委派制是目前人们议论较多的一个话题,通过实行委派制,可以保证会计人员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不完全受制于企业负责人,避免了“站得住
致远……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主要内容:
质量控制准则,质量控制准则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而建立和实施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总称。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依据和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培养职员的质量控制意识、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
2、加强人员的质量控制。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归根结底还是人的质量控制。人的素质提高了,人员管好用好了,审计工作质量自然就上去了。
质量控制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与其他企业一样,主要包括资产控制、会计控制和业务控制三大块,而业务控制也即质量控制居于核心地位。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很大程度上取决干被审计单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而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计质量的保证程度和审计风险的防范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非常重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质量控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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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第三条 本淮则所称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控制程序,是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第二章 一般原则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以下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 (二)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使所有审计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运用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遵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第三章 全面质量控制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业务规模与范围;(二)组织形式及业务部门的设置;(三)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区域分布情况;(四)成本与效益原则;(五)人员素质及构成;(六)其他。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不同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相应的全面质量控制程序。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运用以下方面的质量控制政策:(一)职业道德原则;(二)专业胜任能力;(三)工作委派;(四)督导;(五)咨询;(六)业务承接;(七)监控。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德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全体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专业培训,以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审计工作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督导人员是指对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复核责任的各级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审计项目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负有督导责任的其他人员。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独立性,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诚实等因素。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以适当方式将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传达到全体专业人员,以确保正确理解和执行。第四章 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第二十条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第二十一条 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第二十二条 督导人员对助理人员进行指导时,应当使其明确: (一)工作责任;(二)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度的审计目标;(三)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及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四)其他可能影响具体审计程序的事项。第二十三条 督导人员在审计期间应当履行以下监督职责:(一)监督审计过程;(二)了解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可适当修改审计计划;(三)解决专业判断分歧,必要时,应向适当人员咨询。第二十四条 督导人员应当对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以合理保证:(一)审计工作已按具体审计计划的要求进行;(二)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适当记录;(三)所有重大审计问题已适当解决,或反映在审计结论中;(四)预定的具体审计程序的审计目标已实现;(五)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工作结果一致,并支持审计意见。第二十五条 督导人员应当及时复核:(一)总体审计计划与具体审计计划;(二)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所做的修改;(三)进行实质性测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四)会计报表、审计调整事项和审计报告草稿。第二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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