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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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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一、受理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法;7、分所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标准: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时限:5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时限:15个工作日。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时限:5个工作日。四、告知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结果。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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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的专项修正案中规定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会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应当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依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开展检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协助检查。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及被聘用的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应在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撤回设立许可。
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1、被投诉或者举报的;
2、未保持设立条件的;
3、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
4、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第五十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材料调到本机关或检查人员办公地点进行核查。
调阅的有关材料应当在3个月内送还并保持完整。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说明有关情况,调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和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接受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予以公告。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7、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扩展资料
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snowangeltan
备考注会时间不多?基础不好?不想有太大压力?那就选择2+2+2模式!这个模式比较适合零基础、非财会专业,并且每天学习时间2-4小时的考生。■ 会计+税法难度系数:会计与税法无论是在知识体系上,还在实际财务工作中,联系都比较密切。具备一定税法知识将会有助于会计的学习。另外,从学习方式来看,会计注重理解,而税法注重记忆和计算,可以充分利用大脑不同区域。■ 会计+经济法难度系数:一门较难,一门较易,难与易的搭配,很适合考生备考。其中经济法法条居多,需要记忆性的内容比较多,并且会计和经济法这两科的计算量不是很大,比较适合文科生。■ 税法+经济法难度系数:两科的相同点从名称就可以看出,同属于法律范畴,涉及法律规章,学习时均对知识细节的记忆具有一定要求。不同之处在于两者研究的层次不同,税法考虑的是实体如何征税,经济法考虑的是法律关系。另外,税法相比经济法增加了对考生的计算能力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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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策略会计在CPA专业阶段的所有考试科目中的难度相对较大,章节内容和其他科目相比也是比较多的,所以在备考的时候要多花一些时间。据奥奥了解,往年通过CPA会计科目的考生,每天要分配出2-3个小时的时间学习会计,整个备考周期要分配出350-400小时左右的时间。所以同学们想要通过CPA考试的会计科目,第一步就是要制定时间策略,什么时候学会计?每天用多少时间学会计?每日学习多少内容?有目标有规划的学习才会让学习变得更简单和更容易。二、复习策略大多数人在复习会计科目的时候,都会想先背概念知识点,概念知识点记住了,再一步一步的去处理和应用。但是当同学们接触到例题时就会恍然,原来例题才是帮助记忆的王者。直观的例题和会计分录,让同学们对会计科目的处理一目了然。通过例题记忆知识点,要好过死记硬背,通过例题同学们可以做到长时间的理解记忆而非短期记忆。所以同学们可以采用主旨配合例题的学习方式。逻辑整理清楚了,再多花些时间记忆分录,分录记熟练了好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三、资料策略在CPA考试中,备考时辅导教材的搭配,在各阶段复习中是否合理,也是顺利通过CPA考试的重要因素之一。巩固阶段同学们是需要通过大量的习题来提升自己的,所以同学们要选择习题质量高一点的辅导教材,轻2是很多同学在冲刺阶段选择使用的。冲刺阶段,需要高质量的模拟习题来锻炼和提升,这个时候就需要选择模拟试题类的辅导教材了,轻4就是这样的一本辅导教材,并且帮助很多同学在冲刺阶段完成了提升。文章图片2CPA备考方法之《审计》最开始,审计比较难理解,但是一旦理解了,对于之后的学习会很有帮助,一通百通。相对来说,审计需要花费的时间没有会计多,但是也是需要足够的时间。一、感知教材整体内容审计与CPA专业阶段考试中其他科目的区别在于,审计无法学过一个章节后就能够彻底的完成一种知识内容的应用。在CPA考试中,单纯的以每一章、每一节为单位理解和运用,相对而言有些狭义,考生在学习的时候会深感疲惫,学习的情绪也无法高涨。所以同学们在学习CPA审计的时候,最好先从感知整体内容开始,即通读知识内容了解知识框架。通读之后,问一问自己审计究竟是做什么的?看看自己心里能不能给出答案。二、 打牢基础根据近几年的考试试题来看,审计科目的考试内容,大都来源于基本概念和理论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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