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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umiu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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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森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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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行政领导人领导本单位会计人员按本规定办理会计业务。第四条会计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省级财政部门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会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受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本系统的会计工作。第二章会计管理机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含县)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会计管理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会计管理干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其他会计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二)负责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指导、考核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三)负责对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下同)任免、调动前的业绩考察。(四)总结、交流会计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五)制定会计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在职会计人员培训。核发会计证。(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同级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会计学会、珠算协会等会计学术团体。(七)管理其他会计事务工作。第六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会计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度。会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按规定建立稽核制度,配备素质较高的稽核人员。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八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应按《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并保证其依法履行职权。第九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的数量,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行业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状况,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第十条对会计人员实行会计证管理制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工作,不得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应查验会计证,无证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对总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任免和调动一般会计人员,必须事先征得本单位的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因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而受到错误的行政处分时,财政部门会同人事、监察部门有权宣布其决定无效,并令其纠正;对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财政部门可建议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应按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并严格执行监交制度。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离。第十四条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并入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应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第十六条会计记录(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必须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会计凭证为依据,按照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可靠、文字清晰简明。在会计年度内,会计处理方法必须一致,不得变动。需变动时,应事先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于次年初执行。第十七条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科目名称、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第十八条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记帐。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及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入帐。

河北初级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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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省202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本通知。请仔细阅读并遵照执行。

一、考前准备

(1)考生须在考试前10天办理“河北卫生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河北健康码”的申请方法如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河北健康码”小程序,自动生成个人“河北健康码”。“交通大数据出行卡”的申请方法如下: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交通大数据出行卡”小程序,获取“交通大数据出行卡”。

建议考生在考前10天随时关注个人“河北卫生码”和“通信大数据出行卡”的状态。如果有任何异常(如红色代码、黄色代码或弹出窗口等。),他们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要求实施。

(2)备考期间,考生应做好自身防护,避免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新冠肺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去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不参加聚集活动,避免在人员流动性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主动减少外出与不必要人员的接触,注意加强途中防护,如优先选择步行、骑自行车、私家车等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佩戴医用口罩,与他人保持合理距离,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东西,并及时洗手或使用一次性消毒液。避免发烧、干咳等异常症状,确保考试期间身体健康。

(3)考生应时刻关注国内疫情权威信息,根据个人健康监测和行程安排做好参考准备。

1.考前10天内无国(境)外居住史;考前10天内无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7天内无密切接触者;考前7天内曾在高危地区居住过,并已完成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在考试前7天内有中等风险地区居住史并已完成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考前7天内在低风险地区居住过,并已完成“三天两测”核酸检测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候选人:

(1)河北的健康码和旅行码都是绿色码,健康状况正常。首次检测前48小时内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纸质报告和电子报告均可,时间计算以核酸采样时间为准,下同),现场测量体温正常,即可参加检测。

(2)如果有发热、干咳、咽痛、乏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考试前10天必须到医院发热门诊进行鉴别诊断,排除新冠肺炎感染风险,并持有首次考试前48小时和24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两次核酸检测间隔超过24小时)。河北卫生代码和旅行代码都是绿色的,健康状况正常。经过现场检查,可以看出你的健康状况正常。考试当天,如发热、咳嗽等上述症状未消失,经考试中心卫生防疫专业人员检查,判断评估无疫情传播风险,可参加考试的,安排在隔离备用考场参加考试。

(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和亚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完成隔离治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的考生,应主动向考区所在地考试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试当天河北的卫生码和出行码都是绿色码,健康状态正常。可以在第一次考试前48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河北卫生码非绿码,不能按照前款疫情防控要求和提示提供相关健康证明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2.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其他地区(即低风险区)居住史的考生,应主动按照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规定及时报告。对7天内有低危区居住史的,纳入社区管理,开展健康监测,落实“三天两检”核酸检测措施。可在首次检测前48小时内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检测,河北卫生码、行程单码均为绿色码,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他们的体温正常。

3.在隔离治疗、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和居家健康监测期间,涉及疫情风险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4.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由考试中心卫生防疫专业人员诊断,视情况安排到隔离备用考场参加考试,或采取隔离措施立即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4)考生自备医用外科口罩(一个半天,禁止戴带呼吸阀的口罩)和消毒湿巾。

(五)提倡主动接种,按时完成全程免疫。

(六)考生在报名网站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的有关规定和防疫要求。打印准考证即视为同意并签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2022年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承诺书》(见附件)。

二。在考试期间

(1)考生应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积极配合考点进行防疫检测、身份验证和入场摄影。通过体温检测区、身份验证区、隔离通道、入口拍照区、等候区、厕所等环节时,应与他人保持1m以上的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和交流,排队等候,以防拥挤。

(2)考生进入考点(场)时,请自觉出示“河北卫生码”绿色码、交流用大数据出行卡绿色码、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同时应根据考场规则持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入场。

(3)考生在整个考试期间应始终佩戴口罩进行个人防护,但入场摄影需要摘下口罩的除外。检查期间,如有异常症状如发热、干咳、咽痛、乏力、嗅觉(味觉)减退、腹泻等。发生时,考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按防疫程序进行处理,考生应配合并服从管理。

(4)所有考生通过专门的考试通道进出考场,避免与无关人员交流。

(5)上机考试所有考生必须消毒双手或戴手套操作鼠标和键盘。

(6)所有送、陪考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考点。

三。特别注意

考生不得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隐瞒健康状况,伪造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隐瞒或谎报居住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关键信息,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调查、隔离、医疗等工作的,取消考试资格;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取消考试资格的同时记入诚信档案;如违法,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防疫条例》实施需要隔离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的,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视为放弃。

以上事项及各地、考点防疫政策如有进一步规定,以当地规定为准。请考生关注河北省及各考区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河北省财政厅网站和各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保持手机畅通。如有调整,以最新发布的通知为准。

河北省会计考办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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