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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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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三位老师都是讲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课的。都是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各有特点。1、黄洁洵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授课特点: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只需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2、郭守杰老师。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财会类“经济法第一人”。授课特点: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3、陆中宝老师。法学硕士,副教授,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的考前辅导,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串讲授课,被无数学员追随。授课特点:讲课声情并茂,通俗易懂,语言风趣诙谐。喜以“讲故事”的方式讲述疑难法律问题,善于总结分析规律性的考点。二、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每个考生情况不同,基础不一样,有的理解能力较强,有的记忆能力特别好。俗话说得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建议你每个老师都试听几节课,找到自己最喜欢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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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位老师都是讲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课的,都是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各有特点。
1、黄洁洵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专业资格,具有多年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律经验,2019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税务师考试培训。这套内容明确、重点突出、归纳完整、分析详实的“易通”辅导书深受考生欢迎。
教学特点:教学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应试性强,理论联系实际,善于将零散的知识点系统化,只机械地背诵考点的精练公式,合理化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法规,并将实例讲解得恰到好处。
2、郭守杰老师。中国金融科学院博士后,经济学博士,1995年,开始担任经济法考试的导师,1998年开始编撰一系列“通关”书籍。他被公认为财务会计范畴的“经济法第一人”。
教学特点:善于用简洁的例子和幽默的语言,清晰、简练地讲解难理解、易混淆的考点。被同学们亲切地称为“郭帅”跟着郭帅,在会上开怀大笑。
3、陆中宝老师。法学硕士,副教授,公司法律顾问,2002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会计职称预审指导和经济法课程工作,曾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任教,学生众多,教学特点:讲课既有情感性又有声音性,通俗易懂,幽默风趣。我喜欢用“讲故事”的方式讲述法律难题,善于总结和分析平时的考点。
扩展资料: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每个考生情况不同,基础不一样,有的理解能力较强,有的记忆能力特别好。俗话说得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每一个考生有自己听课的习惯特点,喜欢的授课类型也不尽相同,其实没有好与不好,只有适合与不适合,选对老师也会将学习变成一件有趣的事,追随一个适合自己的导师,更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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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位老师都是讲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课的,都是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各有特点。
1、黄洁洵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19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
授课特点: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只需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2、郭守杰老师。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财会类“经济法第一人”。
授课特点: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3、陆中宝老师。法学硕士,副教授,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的考前辅导,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串讲授课,被无数学员追随。 授课特点:讲课声情并茂,通俗易懂,语言风趣诙谐。喜以“讲故事”的方式讲述疑难法律问题,善于总结分析规律性的考点。
扩展资料: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每个考生情况不同,基础不一样,有的理解能力较强,有的记忆能力特别好。俗话说得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每一个考生有自己听课的习惯特点,喜欢的授课类型也不尽相同,其实没有好与不好,只有适合与不适合。选对老师也会将学习变成一件有趣的事,追随一个适合自己的导师,更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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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序号 形式 制定机关 举例 备注 1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 法律 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3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 4 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 是地方司法依据之一 5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1、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2、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 特别行政区的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7 行政规章 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所属部委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行政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政府规章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4、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1、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8 国际条约 国家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2、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拘束力;3、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2.法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2)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就是宪法,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法的内容 (4)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6)公法和私法——法律运用的目的(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 【例题·单选题】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宪法 B.同级政府规章 C.法律 D.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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