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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莉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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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ical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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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20.83天和21.75天傻傻的分不清。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20.83天是月制度工作时间,是在一个整年度计算出来的平均月工作时间。其实具体到一个月看,并不代表一个月只要工作20.83天,有些月份可能要工作23天,有些月份可能只要工作19天,20.83是一个平均数。而21.75是月计薪天数,也就是说,是要支付薪水的天数,它也是一个平均数,是放在一个整年度里面计算出来的月平均计薪天数,也不能理解为一个月只要工作21.75天。20.83天是用来算工作时间的,21.75天是用来算工资的,二者不能混淆。

会计日薪制20.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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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的史努比

日薪工资计算方法为日薪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这种计算方法是除去双休和法定节假日的算法。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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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饮练

月工作20.83天,月计薪21.75天。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扩展资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工资的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日前铁路运输企业的工资计算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即:(1)以计时工资为主的应付工资的计算应付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以计件工资为主的应付工资的计算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合格产品的数量应付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的结算铁路运输企业与职工之间有关劳动报酬方面的结算。工资结算的内容为:应付工资、代扣款和实发数。应付工资是按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内容及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代扣款是指按照规定先行垫付给职工后从工资中扣回或者扣回再代付出去的款项,如房租款、水电费、职工过失的赔款、职工家属医药费等;实发合计数是指应付工资扣除代扣款后的净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核算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月工作20.83天月计薪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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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羊羊

月工作20.83天,月计薪21.75天。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

通知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 11天(法定节假日) =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工资的计算: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日前铁路运输企业的工资计算采用以下两种形式,即:

(1) 以计时工资为主的应付工资的计算

应付工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 以计件工资为主的应付工资的计算

计件工资=计件单价×合格产品的数量

应付工资=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的结算 铁路运输企业与职工之间有关劳动报酬方面的结算。工资结算的内容为:应付工资、代扣款和实发数。

应付工资是按照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内容及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应付给职工的工资;代扣款是指按照规定先行垫付给职工后从工资中扣回或者扣回再代付出去的款项,如房租款、水电费、职工过失的赔款、职工家属医药费等;实发合计数是指应付工资扣除代扣款后的净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新浪网-月工作20.83天 月计薪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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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家装饰

两者的区别是计算方法不同。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每周两天双休不计入薪酬计算天数,法定节假日可计入薪酬计算天数。

年计薪日为365-104(每周2天双休)=261天,平均每月制度计薪日为21.75天。

年工作日365-104(每周2天双休)-11(国家法定节假日)=为250天,平均每月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

两者适用场合:

1、20.83天一般用在对月工作时间的统计和换算中,主要包括病假和医疗期的计算。例如:上海的医疗期标准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立,自入职后的病假天数累计计算,不受疾病种类的限制,满20.83天为医疗期满一个月,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2、21.75天一般用在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中,例如:病假、事假、加班等情形时涉及日工资问题,通过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就可以折算出劳动者的日平均工资或小时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劳动法》并未规定每月应出勤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计算可得:

1、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3、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4、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5、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6、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度计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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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臭爱毛毛

21.75为计薪的基础,而20.83为计算工作时间的基础,“综合计算工时”时用20.83计算月工作时间、季工作时间,在“标准工时”中20.83暂无用处。 以下是网上找的资料,做一下补充,仅供参考: 1、 不明确什么时候用20.83天,什么时候用21.75天? A、其实从贴子中的例子可以看出来一点就是,现在算工资、加班费等都须按21.75标准天数来计算,国家给员工多发了21.75-20.83=0.92天工资。 B、对于每个月的标准工作天数国家都有明确规定,假如9月国家规定工作天数为23天,员工实际出勤26天,那么多余的3天为加班天数,但不管实际出勤还是应出勤,计算多余3天的工资要以21.75天来计算,而不是26天、23天或20.83天 C、20.83天并不参加工资、加班等的计算,而只是一个参考标准,一般应用在综合工时中。简单地说综合工时一般是以周、季度来为周期的,但是HR或员工不知道他们这种周或季度为周期的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有加班产生,这时将周、季度工作天数转化成标准月工作天数后参考标准就是20.83天,小于20.83天就合法, 大于就要另计报酬。 2、什么时候用扣减法,什么时候用累加法? “扣减法”: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月)-应发日工资×未出勤天数; “累加法”:实发工资=应发日工资×出勤天数; 假设应发工资为A,实发工资为B,出勤天数为C,当月总出勤天数为D,则有扣减法: B=A-A/21.75*(D-C)累加法: B=A*A/21.75*C 要想两种算法得出工资相同,即要A-A/21.75*(D-C) = A*A/21.75*C 经计算得出 D=21.75天,换句话说每月按21.75天发工资两种发放方式才相同。但每年各月工作天数不尽相同,所以不可能以21.75天来作为每天标准工作天数,具体要用哪种方法公司可以在薪酬管理制度中明确,如果没有明确就得看公司的人性化程度。 原贴的例子很多,其实理解了21.75用的地方都是相通的。以上是个人的理解,大家要是有不同看法可以相互交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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