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酸杏儿
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投资款的会计分录分两种情形:如果是入股: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股本如果是借款:借:银行存款或现金贷:其他应付款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拓展资料:初学者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哪些账户发生变化;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此外要勤快,多学多问多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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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公司以合伙人的身份投资到合伙企业的并不多,常见的是在PE与VC比较多见.(PE简称私募股权投资,VC为风险投资)。所以,如果你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基金公司,弄明白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在我查阅大量的资料,得出以下几点结论(财政部官员讲话说,实务中的会计处理是我国会计准则有规定的按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处理,我国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按国际会计处理规定)我查阅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都没有明确说明,我在查一些文献,我认为最合理的处理方法是如下:(一)合伙企业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问题我认为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是针对具有股权或股份性质的公司而言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合伙企业:一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显然与合伙企业的以劳务出资的规定相冲突。(二)合伙份额及其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1,合伙份额的会计科目。有限合伙人投资于合伙企业后,即按占合伙比例在合伙企业中相应的份额。此时,对于企业法人投资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均未作出作出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如果计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存不当,因为《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我建设增设“长期投资”,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由于现在,《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改变,我建议最好还是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2,如果按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那核算的方法是什么,权益法还是成本法。我因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性原则,特别是基于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间在控制管理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区别,对待有限合伙人应采用成本,这种核算方法是基于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对待执行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则基于其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应该采用权益法,反应其动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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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我国合伙组织形式仅属限于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2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较,合伙企业有很多的优势,主要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五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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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合伙方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和有限责任公司不同;2.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相比,资产、负债、收人和费用的会计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主要是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个人投人资本或撤出资本除规定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外末加其他约束,对企业利润分配也未作规定和限制,因而所有者权益不像公司那样进行分类。应增加以下科目核算,合伙人资本(或投资),合伙人往来,损益汇总.3.我国合伙企业为非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合伙企业无需进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核算。4.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利息、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利润分配的内容,都不应计入有关费用账户,而应通过“损益汇总”账户核算。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息、工资、奖金、利润等,应借记“损益汇总”科目,贷记“合伙人往来”科目。合伙企业的亏损也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损益汇总”科目。5.合伙人取用合伙企业的产品或商品自用,不能算作企业的销售,而应算作企业存货的减少。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只是减少了企业的财产,增加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之间的往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根据收入准则,不能作为收人处理,根据配比原则,也不能结转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合伙人从企业取用的产品或商品应缴纳增值税。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用产品或商品的会计处理,应借记“合伙人往来”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按售价核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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