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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angel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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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虫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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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的规定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计包括:1、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3、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注册会计高新认定审计指引

183 评论(10)

呼啦啦呼嘞嘞

高新技术企业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已享受的须追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之一是收入比例。无论是2008年发出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还是今年初发布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都要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但何为“总收入”,法规却没有规定。早在200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会协〔2008〕83号)规定,复算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申报企业当年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的比例,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是否一致。明确总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但上述说法不是税收规定,征管实践中的“总收入”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包括营业外收入或者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所有收入,也有观点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数据认定,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才是“总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8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说明对此行解释,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即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须占到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的60%以上才符合条件。但是,能否以申报表填报说明的解释作为法规依据是有争议的。最近发布的《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即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例:某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1000万元,普通产品收入200万元,取得政府补助2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不征税收入处理),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200万元)。按照2014年第63号公告计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100%=55.56%<60%,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按照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计算比例=1000÷(1000+200+200+100+300-200)×100%=62.5%>60%,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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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独依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申报企业委托,对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本指引所称申报明细表,是指在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框架下,申报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申报明细表是以申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基础编制的。本指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本指引所称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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