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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事务,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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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二、申请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一、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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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5名以上的股东;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四)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五)根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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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办理如下手续:1.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2.成立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3.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批准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4. 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联合各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果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5.会计师事务所经批准成立、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1986年7月3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报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厅(局)审查批准,省级财政厅(局)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负责人等报财政部备案。经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执照后,始得开业。[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6.各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成立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报经财政部批准。7.申请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筹组单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报告,申明成立理由,以及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办事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并附送组织章程草案和担任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申请注册材料。8.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成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后,应于2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于批准成立的,应当发给证书,井同时对符合担任注册会计师条件的人员批准注册。9.会计师事务所批准成立后,应当从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10.主管财政厅(局)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持批准文件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名单等,于批准后1个月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机构联合,应报经参加联合各方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财政机关同意,并报财政部备案,如联合后改变名称和成立总管理机构,应报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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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其他要求
1、申请设立一般合伙企业会计事务所,需要两个以上合伙人。
2、申请设立特殊的一般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时,其合伙人需要15人以上,注册会计师需要有60多名会计师,合伙人不得超过60岁,他们还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过去3年没有申请会计,没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财务部门决定不受理、核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3、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书面合伙协议。
4、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有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和固定办公场所,此外,拟议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应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也不得使用侵犯公共利益或误导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名称。
(二)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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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普通会计师事务所与有限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办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有限合伙办理: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办理需提交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合伙事务人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8、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1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具体前置许可项目请登录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前置审批参考目录》查询)注:1、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合伙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签字。3、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四、办理期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五、收费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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