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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东方金钰是1993年4月经湖北省体改委“鄂改[1993]39 号”文件批准,以鄂州市服装总厂为主要发起人,通过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第一家翡翠上市公司,致力成为亚洲一流的翡翠原材料和饰品供应商。2018年7月25日晚间,东方金钰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到期未清偿的债务共计9.16亿元。2019年1月16日,东方金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1年1月13日,上交所对*ST金钰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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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钰目前已经遭到2次行政处罚,尚有第3起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正在调查。
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020年9月第一次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中,证监会认定东方金钰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与普某腊、保某、李某青、凤某、自某堵、张某梅等六名自然人名义客户之间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导致2016、2017年的年度报告及2018年的半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及应收账款的情形。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即构成信披违规,受此影响的投资者范围系在2017年4月18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在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前还持有股票,则可以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
2020年12月第二次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中,证监会查明,中国蓝田总公司在1999年已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投资关系。在收购东方金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100%股权时,中国蓝田提供的信披资料将公司性质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导致东方金钰在2019年2月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蓝田作为收购人,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未向上市公司提供有关其企业性质、股东的完整、准确信息,致使东方金钰提示性公告中受让方基本情况披露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此影响的投资者范围系在2019年2月2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在2019年2月27日收盘前还持有股票,则可以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
退市前的信披违规调查
2020年12月17日,东方金钰在退市停牌前又因信披违规遭到湖北证监局立案调查。该等行政处罚作出后,预计在2020年12月17日收盘前持有东方金钰股票的投资者也可就信披违规起诉相关责任人。进入退市整理期后,东方金钰的股价从退市前夕的1元左右掉到0.19元。损失如何计算是个难点。
综上,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范围包括以下三类:
1、在2017年4月18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如果投资者在2019年1月18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前还持有股票,则可以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2号)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
2、在2019年2月2日之后买入股票的投资者,如果在2019年2月27日收盘前还持有股票,则可以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认定的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
3、在2020年12月17日收盘前持有东方金钰股票的投资者,需要等待湖北证监局的行政处罚。
当然,对于东方金钰证券欺诈索赔案件来说,即便投资者胜诉,最终能否执行到财产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郎一华
2021年3月3日
我是伙星人
一、东方金钰通过其控制的姐告宏宁虚构销售和采购交易。二、东方金钰2016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三、东方金钰2017年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存在虚假记载。四、东方金钰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收账款存在虚假记载。根据我国现行的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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