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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le筱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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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annuan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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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拆迁赔偿款应该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所以应该借营业外收入贷银行存款。

安置费会计做账

197 评论(14)

好运大鸟

1、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项应付款(借款项)

330 评论(10)

zizzandwzy

什么是“职工安置费”?是一笔什么样的钱?

129 评论(13)

难忘那缕羁绊

1.收到搬迁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

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3.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4.转销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搬迁而灭失: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6.支付职工的安置费: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7.重新购置土地、固定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8.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9.在资产有效使用期间内,直线法递延,具体金额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折旧或摊销年限而定: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之规定: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来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者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参考资料:专项应付款-百度百科

167 评论(13)

椰子の童話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为职工支付的费用属于职工薪酬,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贷:银行存款按以上规定,分配时会计处理:1.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2.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3.企业清算时发生的,直接计入清算损益:借:清算损益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社会统筹

316 评论(10)

仗剑拂衣去

1、收到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扩展资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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