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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租金已经全部预付的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根据未来应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租金+中介费等因租赁发生的直接费用-出租人给与奖励(如报销中介费)+恢复原状的支出(确定金额的,计入预计负债)。因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按照原核算方式进行,不属于使用权资产。支付的押金不属于预付租金,按照往来款核算。合同约定确定金额的恢复原状支出属于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仅约定恢复原状义务但无法确定实际支出的,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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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租金已经全部预付的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根据未来应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租金+中介费等因租赁发生的直接费用-出租人给与奖励(如报销中介费)+恢复原状的支出(确定金额的,计入预计负债)。因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按照原核算方式进行,不属于使用权资产。支付的押金不属于预付租金,按照往来款核算。合同约定确定金额的恢复原状支出属于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仅约定恢复原状义务但无法确定实际支出的,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所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处理2021年1月份帐务时,都必须按照新租赁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准则还有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租赁准则中,与原来最大的差异在于,原来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现在则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 比如说在老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时,只是将租赁费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费用,对于租赁资产无须计入资产负债表。而新租赁准则要求,将未来几年需要支付的租赁费折算为现值,计入资产负债表—使用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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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租金已经全部预付的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根据未来应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租金+中介费等因租赁发生的直接费用-出租人给与奖励(如报销中介费)+恢复原状的支出(确定金额的,计入预计负债)。因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按照原核算方式进行,不属于使用权资产。支付的押金不属于预付租金,按照往来款核算。合同约定确定金额的恢复原状支出属于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仅约定恢复原状义务但无法确定实际支出的,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租赁准则最新政策一、租赁合同判断概要1、企业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合同约定免租期的,为免租期起始日)。租赁期的认定包含租赁合同的展期期间(合同约定租赁结束后,承租人在同等市场价格下有优先租赁权的,不计入展期期间)。租赁期小于一年或低价值租赁(单项租入资产价值低于人民币30,000.00元,基于IFRS猜测的金额,等值5000美元)的可以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当期损益。二、常见租赁合同识别与应对1、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经营场地租赁和员工租房)一般满足租赁准则的要求,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员工租房合同按年签订,可以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2、设备租赁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一般满足租赁准则的要求,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设备租赁合同按年签订,或者对于打印机、复印机一类主要是耗材支出的设备,在签订合同时不约定固定租金部分,不约定保底用量,将所有支出全部计入耗材支出,可以避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3、车辆租赁合同租赁期间特定车辆使用权完全归企业所有的,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建议此类租车合同按年签订,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期间,租车公司仅在企业需要时提供任一车辆供公司使用的,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直接在发生时计入费用。4、车位租赁车位租赁合同一般满足租赁准则的要求,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建议车位租赁合同按年签订,豁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租金在租赁期均匀计入费用。非固定车位不存在可以识别的资产,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5、通讯租赁、线路租赁、平台租赁通常通讯租赁、线路租赁、平台租赁合同租赁的是服务提供商的运算能力、存储能力和传输能力等,不存在可识别资产,所以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范围,相关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6、仓储租赁如果仓储租赁合同约定了公司对特定空间的排他性使用权,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应该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如果仓储租赁合同仅约定服务提供商满足公司的仓储需求,但是可以变更仓储空间具体位置(例如从A库位挪到B库位),该仓储租赁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相关支出在发生时计入费用。7、植物租赁通常植物租赁提供方可以随意更换植物以满足公司的需求,没有特定的可识别资产,所以植物租赁不属于租赁准则规范的合同,相关费用在发生时计入费用。三、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计算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租金+中介费等因租赁发生的直接费用-出租人给与奖励(如报销中介费)+恢复原状的支出(确定金额的,计入预计负债)。因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按照原核算方式进行,不属于使用权资产。支付的押金不属于预付租金,按照往来款核算。合同约定确定金额的恢复原状支出属于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仅约定恢复原状义务但无法确定实际支出的,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租赁负债=未付租金(不含增值税)/折现率,未付租金是指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扣除预付租金,例如:一份2年租赁合同,按季度支付,每季度10,000.00元,如果预付租金15,000.00元,则认定预付租金对应的是*季度全部租金和第二季度部分租金,未付租金从第二个季度开始,且第二个季度尚未支付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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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核心变化:承租人不再区分租赁类别
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按单一的模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并进行减值测试。
二、出租人租赁类别判断标准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租赁准则增加了出租人融资租赁的判断迹象
虽然对承租人不再划分租赁的类别,但对出租人仍采用经营租赁加融资租赁的双重模型。
三、特殊业务模式:转租赁
新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四、特殊业务模式:售后租回
对于售后收回租回应该根据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先确认是否属于销售。
如果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卖方按原资产账面金额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确认和计量租回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对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如果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即买房在租期结束后不需要付出对价(或者极小的名义对价)即可收回该资产,则承租方继续确认转让资产不变,将应付款项作为长期应付账款处理,租赁方即买方则做相反处理。
法律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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