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98

灯神的精灵
首页 > 会计资格证 > 会计无理阻挠视频

5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julystar77

已采纳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2)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3)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当然,公司做假帐的可能性较大),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作为诉讼案件,律师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律师帮助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3、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 召开股东大会 1、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诉讼请求示范: 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退股应满足三大法定情形:(一)长期不分红,(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生命的延展。只要退股股东有证据证实自己对决议投反对票,即可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合理价格的退股诉讼。对合理价格的确定问题,退股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股东退股之时的净资产。依据净资产和退股股东所持股比例,就可计算出价格。 五、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是否符合以上任一法律条件,关键要看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必须举出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公司符合前述法定解散条件,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风险。从维护股东权益角度出发,建议股东应有意识地搜集与公司、其他股东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为己方的法律行为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比如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请求、通知时应以邮寄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索取邮寄凭证)。 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本条至关重要,保全公司财产或证据可以防止相关财产、证据被转移、隐匿,毁灭,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保证法院裁判能得到实现。谢恒律师提示,由于申请保全时要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被保全财产价值的担保及与财产、证据相关的线索,提取诉讼的股东应提前做好准备。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法院认定解散较为困难,但从解决问题从发,逼迫大股东让步来说,确实是一种杀手锏。 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1、法律依据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操作中注意事项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系控制股东违反了诚信义务,但公司法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目前可以采取以上的退股权、要求召开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等来制约控股股东的权利。

会计无理阻挠视频

206 评论(15)

小狮子女王

…可能是天天对着电脑看一堆堆数据的原因

289 评论(12)

青柠果茶

财务部在业务的眼里是后台部门,是机关。财务工作一般不能直接为公司创造价值,财务工作的价值需要通过业务来体现。因此,财务人员要具备服务意识,主动把业务当作自己的客户。财务工作要做到为经营服务,为一线服务,为作战服务。财务人员的服务意识要由被动转为主动,预先谋划、特事特办、事后规范。

如果企业集团做部门满意度测评,排倒数第一的大概非审计部莫属,财务部排倒数第二的概率较大。审计部是监督部门,属于找麻烦、挑刺的工作性质,不受待见好理解,财务部为何也是如此呢?财务部的工作具有双重属性,既有服务,又有监督,如何平衡好这两方面的职能是有难度的。所以,不少财务人员常常抱怨自己的工作不好干,易受夹板气。

一、财务工作不合时宜的表现

抛开财务工作性质不说,财务人员也需要从主观上找找原因。

(一)较真得罪人

如果企业制度流程不健全,或制度流程执行不到位,经营中必然会涌现出各类问题,这些问题最终都要流向财务部。看到问题,别的部门或许能装聋作哑,财务部不能。如果财务部想在末段矫正问题,多半会触碰到各种利益,得罪人、激化矛盾就在所难免了。

(二)监督与服务对立

财务的服务职能与监督职能孰轻孰重、如何把握,这会影响到财务部的观感。根据我的观察,有不少企业财务部的服务职能做得并不到位。财务部最容易发生纷争的窗口有两个:费用审核窗口、开票窗口。发生争执时,财务人员往往振振有词,“你们的做法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之所以会发生纷争,我相信不是财务人员无理取闹。这种争吵即便财务人员有道理,但多少也会让人觉得不恰当。

(三)滥用谨慎性原则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财务人员反思,滥用谨慎性原则。以资金支出审批流程为例,审批流程有变得越来越长的趋势。从内控的角度看,有三个人审批作相互牵制,资金支出的风险是能控制住的。为何需要设置一长串的审批人呢?

我曾写文章分析过这种情况。很多财务人喜欢打着加强内控的幌子,肆意把签字流程拉得越来越长。多出来的签批大体属于三类情形:

1、财务对业务思考不够,没有对有效签批人进行识别。本来只需要三个人签批,因为不清楚是哪3个人,结果就设计成了13个人签字了。设计者的意图是只要13个人含住了这3个人,风险就控制住了;

2、把知情权与审批权混同了。有些领导需要知情权,不需要签批。财务在设计签批流程时,没有考虑此中差别;

3、财务基于免责的考虑,以增加审批环节降低自身风险。

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就像魔怔一样,几乎会成为管理的趋势。这种趋势等于默认追求内控安全可以损害部分运作效率。须知,滥用谨慎性原则的做派无异于给业务设置障碍。长此以往,财务部就成了别人眼中没事找事的主。

(四)不敢承担责任

2015年11月,华为财务因《一次付款的艰难旅程》,被任正非先生签发电邮怒斥。任总说,“据我所知,这不是一个偶然事件,不知从何时起,财务忘了自己的本职是为业务服务、为作战服务,什么时候变成了颐指气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一次付款的艰难旅程》背后反映的是财务人的小心眼与趋利避害的算计。按流程审批,我没有责任;不按流程审批,做成了事自己没有功劳,做坏了要承担责任。说白了,是财务人员不愿承担责任耽误了事情。

制度流程规定的是例行性事项,突发事项、特殊事项如何处理呢?等到修订制度流程后再处理吗?等到层层请示报批后再处理吗?这么做可能贻误战机。僵化执行制度流程,这是一种收殓式的管理思维,企业会失去冒险精神,不敢开拓新的业务。

回到华为的案例,财务人员正确的做法是,根据自己的经验与职业判断,看这次付款是否对公司有利,如果有利,就应该特事特办。

这么做,不算逾矩,华为的管理理念是支持的。早在2008年,任正非先生就做了《让听得见炮声的人做决策》的讲话。华为《财经岗位行为承诺》第二点要求就是“敢于承担责任”。

源于微博、微信,想获得指尖上的会计的签名著作吗?微信支付129元(含快递费,原价129元)可获得指尖上的会计亲笔签名的著作(一套三本):《指尖上的会计:一本书读懂会计那些事儿》《指尖上的会计2:一本书读懂财务管理》《企业财务风险规避指南》。购书请加微信:30825800

二、财务人员应提升服务意识

十年前华为财经管理部曾要求财经人员接受业务人员咨询时做到“首问负责制”。业务人员邮件发给谁,电话打给谁,就由谁负责解答他的问题,即便这个问题不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也是如此。答不上来时,负责解答有两种方式,一是咨询别人找出答案后告诉业务人员,二是告诉业务人员谁能解答这个问题,并对接好联系方式。

首问负责制的精髓是节省业务人员的时间,让他们能心无旁骛地在一线作战。财务人员身处后端要多当担,要为之分忧。

在业务人员的眼里,财务部是后台部门,是机关。何谓机关作风呢?几句话就可形容,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财务人员可以对照这几句话,看看自己身上是否有机关作风作怪。

以费用报销为例,没有发票能到财务报销费用吗?相信大多数企业的财务部门都不会同意,没有发票何以证明费用真实发生了呢,财务这样规定可厚非。再则,这不是财务在设置壁垒,而是税务有以票控税的要求。现实中存在发生了费用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吗?估计没有人会否定。

既然存在这样的情况,财务一刀切地规定“没有发票不能报销”,是否过于武断呢?这样规定是否是机关作风呢?

我这么说,不是要否定“凭票报销”的规定,而是想强调做出这一规定前财务人员要多替业务考虑。监督职责无可非议,但监督与服务是对立统一的。

还是以无票报销为例,现有的情形如何规范,新出现的情形如何留出通道,这是财务人员要预先考虑的,并应在制度中予以明确的。财务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预先谋划、特事特办、事后规范。

1、预先谋划:主动走出去,了解公司的例外事项,把例外事项的处理制度化、流程化。并通过培训向业务人员宣贯。

2、特事特办:对于没有事先预料到的例外事项要视情况履行例外审批程序,而不能拒绝了事。

3、事后规范:对于新发现的例外事项要及时总结,将之形成方法论,形成制度流程,将例外变成惯例。

财务与业务是一体的,财务工作的价值要通过业务来体现。业务在攻城略地时、冒险时,财务不能隔岸观火、视若无睹,而是要勇于助阵,一起祝捷。这需要财务人员正确认识自己的工作,放低身段,把机关作风转变为服务意识。用华为的话讲,“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

158 评论(11)

穿跑鞋的公主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三、 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扩展资料: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狭义上讲,公司法是指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 年10 月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订,自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参考资料:公司法-百度百科

118 评论(8)

笔岸四叶草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38 评论(13)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