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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鱼的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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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sha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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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八条规定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事实表明,在会计工作中由于亲情关系而通同作弊和违法违纪的,已不在少数,在会计人员中实行回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经十分明显。我国已有相关法规对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作出了规定,如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亲属关系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他们之间通过父、母、夫、妻、儿、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称谓来表示,他们之间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在一般事情上表现为比他人更为紧密的合作与支持;在工作和个人事业上,这种密切关系往往表现为相互提携、相互支持;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亲、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实行回避。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因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根据公务员条例的上述规定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会计师回避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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逍遥七星

如果你是在考试,不可以;如果是实际生活中,这么说吧,事务所要接到任务肯定和那家公司有点关系,即使不认识也可以成为朋友的,所以……不用我说了吧

306 评论(10)

壹家生活

1、与鉴证小组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2、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前高级管理人员;3、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鉴证客户长期交往;4、接受鉴证客户或其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的贵重礼品或超出社会礼仪的款待。参考资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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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gyue514悦兔

BCDA.曾在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已达两年,但未满三年 题中并未说明其在被审单位中担任的具体职位,所以只要不是被审单位的董事,经理,其它关键管理人员,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则不影响独立性B.持有被审计单位发行的公司债券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只要是直接经济利益,无论是否重大,皆对独立性构成影响C.接受委托,为被审计单位设计内部控制制度 存在自我评价的情况,影响独立性D.与被审计单位的一名独立董事有近亲关系 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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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妈妈爱吃醋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应实行回避:①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的;②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③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④担任委托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代为处理会计事项的;⑤其他为保持独立性而应回避的事项。二、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因为注册会计师要以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众表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真实与公允的。独立性是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它鉴证业务,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它组织。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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