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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第九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九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第九十四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第九十九条 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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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三章财务会计工作要则;第四章会计核算原则;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库存的管理;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无;第十二章外币业务;第十三章所得税;第十四章清算业务;第十五章财务报告附则;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第三章 财务会计工作要则第四章 会计核算原则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六章 库存的管理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资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成本和费用。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利润及股东权益。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第十三章 所得税第十四章 清算业务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附则第十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颁布的有关会计准则之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财务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工作,实现人、财、物和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三条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都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第四条 本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做好财务会计工作。第五条 本公司设财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管理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第六条 财务副总经理职责如下:(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2)负责组织本公司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公司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3)负责组织本公司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4)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组织本公司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5)负责对本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6)协助总经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对外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价格、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等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7)承办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财务副总经理的权限如下:(1)对公司违反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总经理处理。(2)有权组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3)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由财务副总经理报总经理批准。(4)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策报告,须经副总经理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公司内部须财务副总经理会签。(5)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财务副总经理的意见。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财务副总经理进行业务考核。第八条 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经理、副经理。财务部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财务部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财务会计业务的主管部门,在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副总经理领导下,组织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第十条 财务部经理职责如下:(1)主持财务部日常工作,保证财务部岗位责任制的切实执行。(2)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制度,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安全、增值。(3)负责资金的筹集、调度、管理,对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实行监督,对应未收款项定期检查,督促限期收回,防止资金流失。(4)组织编制公司财务成本计划,审核公司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制止铺张浪费。(5)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新开拓业务的可行性研究,参与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签订和评审。(6)承办领导交办的工作。第十一条 财务部经理权限如下:(1)对本公司的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有审核、检查、监督权。(2)有权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的研究和决策,并审核其经济效益。(3)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本财务制度的收支和会计事项,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有权向上级财务部门和财务副总经理报告,对本公司权益有重大损失的事项,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4)对公司编制的有关经济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5)对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6)公司对财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先征求财务部经理意见。三亿文库3y.uu456.com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高等教育、外语学习资料、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1 中外合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0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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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择中小企业会计制度2。因为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更加简单,操作更加容易3。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不多,你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4。税种一样,与选择什么会计制度没有关系5。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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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适用何种会计制度是企业根据自身规模、行业特点和核算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选择的。 如果规模很小,就选择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般企业就选择新会计制度。 虽然企业会计制度很多中小企业仍在使用,但预期不久的将来也会转成新会计制度。为了减少日后的工作量和麻烦,建议一开始就用新会计制度核算。 扩展资料: 从2005年1月1日起,财政部相继颁发的3项新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正式实施。 《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4年4月27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号),规定于 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中国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在全国各类企业总数和国内生产总值中均占有较大的比重。 但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小企业会计机构不很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会计信息质量有待提高。 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做好该制度的贯彻实施工作,2004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04]15号)。财政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小企业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16号),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内容是: 一、总说明 (一)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 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 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六) 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 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记账本位币。 (九) 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 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十一) 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 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 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 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制度评价如下: 这项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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