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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理解,其实反向收购本身就是买壳上市,两者的含义是相同的,只不过经济法中分为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是因为利用壳公司上市所处的阶段不同。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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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也叫定向增发,实际上就是海外常见的私募,中国股市早已有之。但是,作为两大背景下--即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率先推出的一项新政,如今的非公开发行同以前的定向增发相比,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在证监会推出的《再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公开发行,除了规定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90%,发行股份 12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为36个月)不得转让,以及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外,没有其他条件,这就是说,非公开发行并无盈利要求,即使是亏损企业只要有人购买也可私募。 2.非公开发行的最大好处是,大股东以及有实力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大投资人可以以接近市价、乃至超过市价的价格,为上市公司输送资金,尽量减少小股民的投资风险。由于参与定向的最多10名投资人都有明确的锁定期,一般来说,敢于提出非公开增发计划、并且已经被大投资人所接受的上市公司,通常会有较好的成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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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同一控制下 反向购买这部分每股收益 没有采用 法律母公司个别报表上原股本数,可以从这些方面理解此时计算的每股收益为“合并报表每股收益”之前的收购是法律母公司以被收购方占绝对部分的股份收购,而自己的持股比例则被削减的很大,这种现象本身就有些不正常思维,其实实务中往往就是一种 借尸还魂或者叫做借壳上市,法律母公司之所以要编制合并报表,因为其符合法律形式,毕竟是一种形式上的收购方,但是会计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上完全按照子公司为实质母公司而言,那么问题来了。法律子公司通过这样上市也是一种途径,为了募集资金,毕竟达到目的了,而报表不管是个别 还是合并报表的都要公允反映。因此其每股收益完全是按照 “假定在该项合并中法律上母公司向法律子公司股东发行的普通股数量”作为分母 这句话也就是意味着站在子公司的角度,在合并日那天母公司的发行的股本,合并日这一天当然要体现出法律子公司的在报表整体上的每股收益。试想一下,按照法律母公司计算的每股收益也不会体现出实力上法律子公司的目的,实务中法律母公司的财务指标几乎反映不出什么。合并报表上仅仅给法律母公司的形式为“权益结构”和证券的数量及种类 这一体现形式。其他的一切几乎都是子公司的实力,报表一出来,报表使用者也会明白,这就是子公司正常上市走不通,采取的另一种手段上市的,资金雄厚,可以进一步分析其盈利能力,而母公司不过是一个驱壳而已。再啰嗦一句,比较期间的报表 你会看到 分母也是按照法律子公司在合并日那天的股份,依旧没有体现法律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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