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anxiao1985
出纳离职不交接,由于是公司领导未答复,而且公司领导一直未安排交接,按照劳动法,30天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交接是否完成,都不用负责。如果公司找借口和理由而不发工资或者扣工资,请到劳动局投诉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跟个人签的劳动合同,如果有虚假成分,虚假的部分不合法,其他真实的部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员工过错不配合交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赔偿。
一、应该正常办理交接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故如劳动者未办理交接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不允支付相关经济补偿,另如公司制度明确规定未办理交接离职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则劳动者离职会变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会给以后的就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员工未办理交接给公司造成损失,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索赔。
依锦风韵
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不过,没有法律责任.呵呵
小虫超人HC
会计工作不交接是违法行为,违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对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核算,要以合法真实的自我凭证为依据,要有完整的和连续的记录,并按经济管理的要求,提供系统的数据资料,以便于全面掌握经济活动情况,考核经济效果。
会计监督除货币监督,还有实物监督。会计监督的内容,是从本单位经济效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的全面监督。
管理会计的产生与发展,是会计发展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从此,现代会计形成了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大分支。随着现代化生产的迅速发展,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
电子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会计核算,使会计信息的搜集、分类、处理、反馈等操作程序摆脱了传统的手工操作,大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会计科学的根本变革。
现代会计的时间跨度是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此间会计方法技术和内容的发展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会计核算手段方面质的飞跃。
huzhanghua88
法律分析: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糖醋jiang
会计离职不交接是犯法的,出纳人员的交接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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