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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二十条,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因此,会计证上的学历更改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到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表如下图:
填表说明:
1.表中“从事会计工作岗位”是指:(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2)出纳岗位;(3)稽核岗位;(4)资本、基金核算岗位;(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6)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8)总账岗位;(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2.办理注册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3.办理变更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两份,本人持一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4.办理调转登记情况的,表格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5.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二、目前,各地基本上已实行网上办理,因此,办理前请先电话咨询当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以黑龙江省为例,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登陆“黑龙江省会计人员查询系统”()
2. 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验证码后,点击确定,查看个人基本信息,然后点击页面上蓝色的“数据采集”,输入密码和“确认密码”(这是初始密码,请大家一定要记住),进行设置。
3. 设置成功后进入“信息采集①②③④”,在“请选择更新信息”,在选择栏里选择要变更的项目(例如:手机号码、学历、职称等),每更改一项后都要点击“保存更改”。
注意:(1)如果原会计证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不符的,请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会计股更改,本人无权更改。(2)学历如果有变更的,请注意 “全日制学历”和“非全日制学历”的区别(第一学历属于全日制学历,后进修的学历都属于非全日制学历),基本信息无变动的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4. 更改完个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照片”,注意提示(请上传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白底)并应与现场提交的一张1寸照片为同一底版,像素不小于120X140,文件不大于2M,上传不合格的照片将无法通过现场审核。) 注意:不上传照片,无法下载换证登记表。
5. 上传照片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点击蓝色的“预约现场审核日期”,点开“预约日期”后面的三角号,选出能按时到现场确认的日期,然后点击“保存”、“确定”(选择了哪天就要在哪天到会计股进行现场确认,错过了现场确认时间只能重新预约日期),预约日期将于每周五下午进行更新。
6. 预约日期成功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下载定期换证登记表”,如果浏览器禁止弹出窗口,点击提示“请点击该链接手动下载”,同时打印出纸式信息表一份,并签上本人姓名。
7. 携带下载的一份信息表、一张纸式白底一寸彩色照片及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于预约日期到财政局会计股(现已搬迁到财政局一楼北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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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进行查询。考生进入证书查询系统,进入注会专栏,输入信息就可以进行查询。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1、登录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点击“证书查询系统”。2、进入成绩合格单查询界面之后选择报考级别、年度、省份,输入身份证号和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即可查到自己的证书编号。3、查询后您将看到下面的成绩单。4、会计职称是由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保部统一印制,人保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会计业务水平高低的标准,会计职称越高,表明你会计业务水平越高。我们国家现有会计职称: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有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中级职称有会计师,高级职称有高级会计师。操作环境:vivox21i 网站:搜索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官网拓展资料: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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