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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需凭发票入帐,收到佣金发票时 借:营业费用 贷:现金相关税法规定: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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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企业应该在“销售费用”会计科目下增设“手续费及佣金”明细费用项目,专门核算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同时,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必须关注以下问题: 1、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和进场费等费用,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2、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3、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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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国税函[1998]757号、国税函[1999]788号、汇发[1999]372号。(国税函〔1997〕788号)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本息费用,而是计入企业相应资产原价或筹办费后,按税法规定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的,若企业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或筹办期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前或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款、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对按合同规定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列入企业本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凡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作为本期成本、费用的,均应按照(国税函〔1998〕757号)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国税函〔1997〕788号) 我国境内企业应付未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 我国境内一些企业、时也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国内支付单位),对按合同规定应在本期支付给外国企业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费用,已计入本期企业的成本、费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实际支付上述款项。现对此种情况下,国内支付单位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代扣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1998年12月9日国税函〔1998〕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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