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小佳路过
做虚假验资要相应承担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法律分析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而言,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的可被预见性,由于利害关系人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因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对世权、绝对权。由于造成验资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资人不可能没有过错。因此,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虚假投资者及出具该报告的验资部门。就投资而言,其虚假投资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就验资部门而言,构成虚假验资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对于验资部门执行验资业务而言,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否存在“过失”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 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虚假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虚假结果。是否正确履行执业准则的要求,是判断验资部门是否有过失的主要依据。不可否认,在某种情况下,验资部门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也有可能作出结论与真实资金不符的验资报告。其原因有二:一是,投资人欺诈手段或造假技术非常高明,而且与银行、商检、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中的不法分子串通作弊,制造虚假的验资凭证;二是,正常验资范围无法查明的不良出资、抽逃资金等。也就是说,验资部门已依据审计准则,正当履行验资程序对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进行审验,仍然出现了错误,那就属于验资固有的风险,验资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明明威武
一、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天骄建材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文中规定,虚假证明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过错侵害财产权。在民事侵权行为中,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者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注册会计师违法执业,其行为直接损害了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并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优质会计资格证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