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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自由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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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对识别、评估和应对因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保障审计质量至关重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本问答对审计从业者在审计实务工作中强调职业怀疑有重要作用,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在事务所层面和项目组层面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说明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的关系,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在审计的各个阶段保持职业怀疑、在哪些重要审计领域特别需要保持职业怀疑,并对如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体现保持职业怀疑作出提示。现将该类问题解答整理如下:四、注册会计师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保持职业怀疑有什么关系?答: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包括诚信、客观公正、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保密以及良好职业行为。职业怀疑要求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 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职业怀疑与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相互关联的。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遵循一项或多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是一致的。举例来说:1. 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正直、诚实守信。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遵循诚信原则:(1) 在对客户所采取的立场提出质疑时保持正直、诚实守信。(2) 当怀疑某项陈述可能包含严重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时,对不一致的信息实施进一步调查并寻求进一步审计证据,以就具体情况下需要采取的恰当措施作出明智决策。上述做法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从而有助于其保持职业怀疑。2. 客观公正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遵循客观公正原则:(1) 识别可能损害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情形或关系,如与客户之间的密切关系。(2) 在评价与客户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考虑这些情形或关系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影响。(3) 在面对困境或困难时,有坚持正确行为的决心,实事求是。例如,在面临压力时坚持自己的立场,或在适当时质疑他人,即使这样做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个人造成潜在的不利后果。上述做法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以有利于职业怀疑的方式行事。3. 独立性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与鉴证客户保持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实 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 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客观公正,保持职业怀疑;形式 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 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 没有损害诚信、客观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保持独立性能够增强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的能力。4. 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并勤勉尽责,遵守适用的职业准则。例如,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遵循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原则:(1) 运用与客户所在的特定行业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知识,以恰当识别重大错报风险。(2) 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3) 在审慎评价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并适合具体情况时运用相关知识和技能。上述做法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以有利于职业怀疑的方式行事。五、如何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项目组层面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答: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不仅受到个人的职业道德、知识 水平和执业经验的影响,而且还受到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文化和机制, 以及所在项目组的影响。(一)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营造保持职业怀疑的环境《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包括制定引导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保持职业怀疑的下列政策和程序:1.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高层基调”,再加上支持性的内部文化,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反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过于强调收入和利润增长, 而非审计质量,就会削弱职业怀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当建立重视质量的机制,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并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新闻通讯或简要备忘录等形式传达信息,并将其体现在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合伙人及员工的评价程序中,以支持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的重视以及对如何切实提高审计质量的认识。2. 建立重视质量的机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机制可能会促进或削弱审计实务中对职业怀疑的保持程度,这具体取决于这些机制如何设计和执行。例如,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晋升机制过于强调拓展市场、承揽业务、降低审计成本或建立和保持审计客户关系,而对开展高质量的审计重视不够,则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可能认为这些目标对于其实现晋升、拿到高薪或保住职位比保持职业怀疑更重要。3. 加强培训。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能够保持职业怀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胜任能力。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向所有级别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使其具备执行具体审计业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干中学”、在职培训、由经验丰富的员工提供指导等。4. 严格工作底稿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要求建立有关编制工作底稿的政策和程序。工作底稿应当能够支持注册会计师就所有相关财务报表认定得出的 结论。对判断程度较高的领域,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就实施的程序、获取的证据以及得出结论的依据作出更详尽的记录。严格工作底稿要 求可以“倒逼”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5. 实施有效监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具有相关性和适当性,并正在有效运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监控活动中注意到缺陷,包括未能恰当保持职业怀疑导致的缺陷,应当分析产生缺陷的根本原因,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二)在项目组层面强调保持职业怀疑的必要性项目合伙人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因此需要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相关信息的传达,向项目组强调质量至上和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体现保持职业怀疑的方式可能包括:1. 项目组就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项目组需要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讨论内容包括财务报表易于发生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方式和领域,包括舞弊可能如何发生。在讨论过程中, 项目组成员不应假定管理层和治理层是正直和诚信的。这种讨论可以为项目组成员交流和分享新信息提供平台,其本身是强化职业怀疑的一种体现。2.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及时进行指导、监督与复核。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积极参与指导、监督与复核其他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及时识别出需要解决或特殊考虑的事项,对于强化整个项目组的职业怀疑也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在指导和复核已执行的工作时,尤其是复核关键判断领域和特别风险等事项时,可以向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传授大量知识和经验,从而帮助其形成一种批判和质疑的思维方式。例如,项目合伙人可以帮助经验较少的人员识别异常事项或与其他审计证据不一致的事项。及时复核还使得重大事项(例如,对关键领域作出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能够在审计报告日或之前得以解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项目合伙人有责任强调需要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质疑的思维方式并在收集和评价证据时保持职业怀疑。3. 就疑难问题进行咨询。就疑难问题进行咨询是保持职业怀疑的一种体现。对于疑难问题和争议事项,项目组应当进行适当咨询,并恰当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对于意见分歧,只有问题得到解决,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4. 对重要审计项目或高风险审计项目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于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以及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其他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独立复核,也是保持职业怀疑的一种体现。六、如何在审计业务的各个阶段保持职业怀疑?答:职业怀疑与整个审计过程紧密相关,贯穿于整个审计业务的始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都需要保持职业怀疑:1. 接受或保持业务。例如,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治理层和管理层是否诚信。2. 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例如:(1) 注册会计师通过不同来源获取与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信息, 这些来源不同的信息可能互相矛盾,这种情况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怀疑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活动时,项目组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深入而坦率的项目组讨论有助于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通过讨论可以实现的目标包括:①项目组中较有经验的成员可以向其他成员分享其了解到的信息和观点,从而加强项目组整体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②项目组成员可以互相交换信息,包括有关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 固有风险因素如何影响特定类别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以及财务报 表如何受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影响的信息;③有助于项目组成员更好地了解自己负责的审计领域发生重大错报的潜在可能,自己实施的审计程序的结果如何影响审计的其他方面,包括对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④为项目组成员交流和分享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新信息提供便利,这些新信息可能影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应对这些风险的审计程序;⑤有助于项目组成员根据其他项目组成员掌握的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信息,识别出相互矛盾的信息;同时,项目组成员可以通过讨论相互矛盾的信息并考虑是否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践行职业怀疑,从而批判性地评价审计证据。(3) 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获取的实际信息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仅仅依赖从以前审计或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中获取的信息是不充分的。(4) 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了解为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奠定了基础。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所获得的了解是否足以对财务报表中的交易类别、账户余额和披露建立预期。这种了解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判断财务报表的哪些方面更可能出现重大错报,并协助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5) 在审计项目的早期和内审部门的适当人员建立联系并在审计过程中持续保持沟通,可以使双方有效共享信息。这种做法使得注册会计师可以从内审部门获取其注意到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审计产生影响。通过在审计全过程中与内审部门保持沟通,注册会计师可能能够获取与用作审计证据的文件或答复的可靠性相关的信息, 并在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时予以考虑。(6) 如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新信息, 与注册会计师之前作出风险评估所依据的审计证据不一致,注册会计 师应当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修改原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3. 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意味着不能仅获取最容易获取的证据来印证管理层的认定,还要充分考虑其他审计证据。例如:(1) 对于风险较高的领域,考虑是否需要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或获取更为相关或可靠的审计证据。例如,更多地从第三方获取审计证据或从多个独立来源获取相互印证的审计证据。(2) 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包括评价注册会计师得出预期值时使用数据的可靠性,对与预期值差异较大或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异常波动或关系保持警觉,并跟进调查。(3) 不能以书面声明替代本应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4) 不能仅将通过询问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作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5) 针对诸如管理层不允许寄发询证函、询证函回函反映出不一致或对回函可靠性产生疑虑的情况,制定恰当的应对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4. 评价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就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得出结论时,需要采取质疑的思维方式审慎评价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无论是能够印证财务报表认定的证据还是与之相矛盾的证据。在形成审计意见时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怀疑的例子有:(1) 评价未更正错报,包括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考虑,评价识别出的未更正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是否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2) 评价管理层偏向,包括评价会计估计的潜在偏向、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时的偏向、对识别出的错报作出选择性的更正等。在评价管理层的偏向时,注册会计师考虑管理层操纵财务报表的动机和压力是非常重要的。(3) 考虑注册会计师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4) 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了公允反映,包括考虑财务报表的整体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以及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是否公允反映了相关交易和事项。

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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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准则所称鉴证业务要素,是指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1 第二章 鉴证业务的定义和目标 第五条 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如责任方按照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标准)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 第六条 鉴证对象信息应当恰当反映既定标准运用于鉴证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按照既定标准恰当反映鉴证对象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错报,而且可能存在重大错报。 第七条 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如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责任方)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评价或计量)而形成的财务报表(鉴证对象信息)即为责任方的认定,该财务报表可为预期报表使用者获取,注册会计师针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这种业务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如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从管理层(责任方)获取其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报告(责任方认定),或虽然 2 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该报告,但预期使用者无法获取该报告,注册会计师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该鉴证报告获得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信息(鉴证对象信息)。这种业务属于直接报告业务。 第八条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计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高水平保证(合理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如在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阅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高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中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审阅后的历史财务信息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有限保证),在审阅报告中对历史财务信息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这种业务属于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三章 业 务 承 接 第九条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 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 3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初步了解业务环境后,只有认为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 (一)鉴证对象适当; (二)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四)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五)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如果鉴证业务的工作范围受到重大限制,或委托人试图将注册会计师的名字和鉴证对象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则该业务可能不具有合理的目的。 第十一条 当拟承接的业务不具备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鉴证业务的所有特征,不能将其作为鉴证业务予以承接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提请委托人将其作为非鉴证业务(如商定程序、代编财务信息、管理咨询、税务服务等相关服务业务),以满足预期使用者的需要。 第十二条 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一)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二)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 4 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四章 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第十四条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 5 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第十九条 在可行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预期使用者或其代表,与注册会计师和责任方(如果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还包括委托人)共同确定鉴证业务约定条款。 无论其他人员是否参与,注册会计师都应当负责确定鉴证业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对鉴证业务中发现的、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问题进行跟踪。 第二十条 当鉴证业务服务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鉴证报告中注明该报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对报告的用途加以限定。 6 第五章 鉴 证 对 象 第二十一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一)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二)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四)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五)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这些特征将对下列方面产生影响: (一)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 (二)证据的说服力。 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第二十三条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7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六章 标 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8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 证 据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 9 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节 职业怀疑态度 第三十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十一条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第三节 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三十二条 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 10 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即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所需证据的数量受鉴证对象信息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即风险越大,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多;所需证据的数量也受证据质量的影响,即证据质量越高,可能需要的证据数量越少。 尽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相关,但如果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仅靠获取更多的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第三十三条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会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三)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五)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在运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述原则评价证据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大例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如果针对某项认定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与该项认定相关的证据通常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证据不一致,可 11 能表明某项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三十五条 针对一个期间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通常要比针对一个时点的鉴证对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更困难。 针对过程提出的结论通常限于鉴证业务涵盖的期间,注册会计师不应对该过程是否在未来以特定方式继续发挥作用提出结论。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仅以获取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程序。 在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支持鉴证报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第四节 重 要 性 第三十七条 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评估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在考虑重要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并评估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预期使用者的决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综合数量和性质因素考虑重要性。在具体业务中评估重要性以及数量和性质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 12 第五节 鉴证业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鉴证业务风险是指在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提出不恰当结论的可能性。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鉴证对象信息仅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中,鉴证业务风险包括注册会计师不恰当地提出鉴证对象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标准的结论的可能性。 第三十九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具体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获取合理保证,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由于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不同,其风险水平高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但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证据收集程序至少应当足以获取有意义的保证水平,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 当注册会计师获取的保证水平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的信任时,这种保证水平是有意义的保证水平。 第四十条 鉴证业务风险通常体现为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鉴证对象信息在鉴证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检查风险是指某一鉴证对象信息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考虑受具体业务环境的影响,特别受鉴证对象性质,以及所执行的是合理保证鉴证业务还 是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影响。 第六节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四十一条 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因业务的不同而不同。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表达证据收集程序,并以适当的形式运用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第四十二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为了能够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不断修正的、系统化的执业过程,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一)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在适用的情况下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二)在了解鉴证对象及其他的业务环境事项的基础上,评估鉴证对象信息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应对评估的风险,包括制定总体应对措施以及确定进一步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四)针对已识别的风险实施进一步程序,包括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及在必要时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 (五)评价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四十三条 合理保证提供的保证水平低于绝对保证。由于下列因素的存在,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零几乎不可能,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14 (三)大多数证据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在获取和评价证据以及由此得出结论时涉及大量判断; (五)在某些情况下鉴证对象具有特殊性。 第四十四条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都需要运用鉴证技术和方法,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相比,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在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 无论是合理保证还是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如果注意到某事项可能导致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需要作出重大修改产生疑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其他足够的程序,追踪这一事项,以支持鉴证结论。 第七节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四十五条 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受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特征; (二)业务环境中除鉴证对象特征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下列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构成重大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注册会计师提出无保留结论是不恰当的: (一)客观环境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二)责任方或委托人施加限制,阻碍注册会计师获取所需要的证据,无法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适当水平。 15 第八节 记 录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重大事项,以提供证据支持鉴证报告,并证明其已按照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 第四十八条 对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的所有重大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推理过程和相关结论。 如果对某些事项难以进行判断,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记录得出结论时已知悉的有关事实。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鉴证过程中考虑的所有重大事项记录于工作底稿。 在运用职业判断确定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保存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使未曾接触该项鉴证业务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了解实施的鉴证程序,以及作出重大决策的依据。 第八章 鉴 证 报 告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含有鉴证结论的书面报告,该鉴证结论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就鉴证对象信息获取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他报告责任,包括在适当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十一条 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鉴证结论可以采用下列两种表述形式: (一)明确提及责任方认定,如“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16 (二)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 第五十二条 在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如“我们认为,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或“我们认为,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公允的”。 在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如“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根据×标准,×系统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无效的”或“基于本报告所述的工作,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责任方作出的‘根据×标准,×系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这一认定是不公允的”。 第五十三条 当存在本准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所述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如果这些情况影响重大,注册会计师不能出具无保留结论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对任何类型的鉴证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影响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的结论提及责任方的认定,且该认定未在所有重大方面作出公允表达; (二)注册会计师的结论直接提及鉴证对象和标准,且鉴证对象 17 信息存在重大错报。 第五十六条 在承接业务后,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可能误导预期使用者,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的报告。 如果发现标准或鉴证对象不适当,造成工作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受到限制的重大与广泛程度,出具保留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报告。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十七条 当注册会计师针对鉴证对象信息出具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联系在一起时,则注册会计师与该鉴证对象发生了关联。 如果获知他人不恰当地将其姓名与鉴证对象相关联,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其停止这种行为,并考虑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包括将不恰当使用注册会计师姓名这一情况告知所有已知的使用者或征询法律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定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五十九条 某些业务可能符合本准则第五条鉴证业务的定义,使用者可能从业务报告的意见、观点或措辞中推测出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如果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执行这些业务不必遵守本准则: 18 (一)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观点或措辞对整个业务而言仅是附带性的;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书面报告被明确限定为仅供报告中所提及的使用者使用; (三)与特定预期使用者达成的书面协议中,该业务未被确认为鉴证业务; (四)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中,该业务未被称为鉴证业务。 第六十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 ,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第二章 独 立 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第八条 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损害,可能损害独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 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二) 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三) 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四) 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五) 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六) 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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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雨朦

看书述职甘肃建筑职业会议的不影响和审计职业判断的基础,那么怀疑的不理想,神奇的职业判断的基础这个甘肃建筑职业怀疑的不影响和审计职业判断的基础,那么怀疑的不影响和神奇的职业判断的基础,都是这个项目相成的,所以他们要是连着所以说没有联动的话,只不过是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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霏霏永远爱来来

职业怀疑与职业判断 【2012年多选题】关于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保持职业怀疑的作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降低检查风险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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