刹那恍惚28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胜任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我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和强化服务共八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1、爱岗敬业爱岗就是会计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并为做好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敬业是指会计人员对其所从事的会计职业的正确认识和恭敬态度,并用这种严肃恭敬的态度,认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将身心与本职工作融为一体。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伪造账目,不弄虚作假,如实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同时,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3、廉洁自律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严格划分公私界限,做到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要正确处理会计职业权利与职业义务的关系,增强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的能力。4、客观公正客观是指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时,要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如实地记录和反映实际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公正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能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以维护会计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5、坚持准则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始终坚持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确保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6、提高技能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的能力、提高会计信息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运用所掌握的知道、技能和经验,开展会计工作,履行会计职责,以适应深化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的需要。7、参与管理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树立参与管理的意识,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向领导反映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做好领导的参谋。8、强化服务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和优良的服务质量。会计人员必须端正服务态度,做到讲文明、讲礼貌、讲信誉、讲诚实,坚持准则,真实、客观地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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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行为,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准,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遵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烙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不得承接其委托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
第七条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如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回避。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得兼营或兼任与其执行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其他业务或职务。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也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正直、诚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第三章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合理运用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业时,应当妥善规划,并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注会计师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反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事项,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适当处理。
第四章对客户的责任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第五章对同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上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注册会计师不得低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第六章其他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第二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费之外的任何利益。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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