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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上列迹象看,A公司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很可能是注计成本费用,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2)上述问题应进行如下账务调整:A、将应计入当年财务费用的利息共计30万元计入了某项专项工程成本,减少工程成本,增加本期财务费用,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财务费用300000贷:在建工程300000B、当年管理用设备应计提折旧费用12万元未予以计提,重新计提折旧费用,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管理费用120000贷:累计折旧120000C、全年结转已销产品库存成本时,少转产品成本20万元,重新结转产品成本,会计分录为: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2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上述调整共计金额=300000+120000+200000=620000,假如税法允许调整应交税费,则调减所得税金额=620000*25%=155000,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155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155000税后利润620000-155000=465000,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会计分录: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65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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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内容的所讲解只注重了各知识点的介绍,CPA考试资料缺乏对审计的整个工作程序的系统阐述。又由于《审计》科目的理论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理论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
故而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很多地方都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合理、准确地判断。
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需要有一定的会计基础,学习顺序应该是在会计之后,和会计一起通过的概率比较小,一般是要做好第二年通过的打算。
在学习注册会计师考试上更要注意思考和总结,因为审计很抽象,内容比较空洞,大部分人没有审计的经验,对于审计流程、考虑原则、具体实施等等都没有清醒的认识,导致学习好多遍都是云里雾里。
没关系,首先学习审计就要做好长期战斗的准备,教材看三四遍很正常,不过每次都要求有不同的收获,不一样的认识才可以。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难度比较大,主要是考生们缺乏实战经验,经常有听了一天的课,感觉老师啥都没讲(刚入行时就有这种感觉)。
这个时候千万不要着急,试着结合会计的角度多想想,反复看教材,通过一些案例分析加深感性认识和理解,在此基础上通过做题来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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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地方组织。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第八条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第九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第十二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第十三条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除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准予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复议。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第三章业务范围和规则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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