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日红葉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应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时,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核算: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拓展资料:消费税(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征收环节单一,多数在生产或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是价内税,作为产品价格的一部分存在,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批发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是对特定货物与劳务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就其本质而言,是特种货物与劳务税,而不是特指在零售(消费)环节征收的税。消费税之“消费”,不是零售环节购买货物或劳务之“消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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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时,会计分录为:借:原材料(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2、企业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时,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算,待发票认证抵扣时,则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认证核算。
爱吃牛蛙的鱼
企业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时: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红字);贷:应付账款(红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结转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企业抵扣进项税转出,应当设置“原材料”等科目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核算;结转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当设置“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科目核算。拓展资料抵扣进项税,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我们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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