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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真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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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vender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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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完之后不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那是没有用的,一年后就作废止了。一般都是先考注册会计师,再找个会计事务所挂靠留着,每年参加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第三条规定,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一、注册会计师证书每年都要进行年检的。一般考下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如果不打算在事务所工作,都会找挂靠事务所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年检有相关规定,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年检不能通过。所以,挂靠情况不少见。至于社保,事务所不会为挂靠者缴纳的。二、看看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一)年龄已满70周岁;(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六)受刑事处罚;(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所谓注册会计师是指在正常渠道下合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及咨询等相关人员。考证的人员要不就去企业单位做财务主管,要不就去会计事务所,还有一些事为了增加自身含金量,所以有些考了注册会计师不一定做这方面的工作,他们就会把证书挂靠出去。在一个好点的会计事务所挂靠的话,价格还是比较可观的,但由于地区的差异及事务所的规模就会导致挂靠费用的有所不同,一般小地方在1-1.5万左右,大一点的地方在3-4万左右。但注册会计师挂靠价格高,它挂靠的风险也不小,基本上的挂靠都是需要印章的,挂章挂证的挂靠,这就说明挂证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事务所用了你证书后,结果不凑巧报表什么的出现了问题,那么这个时候证书持有者要承担很大的责任,甚至有可能吊销证书,更严重的是要承担刑事处罚,因此,挂证需谨慎,要把控好风险的程度。另外,由于现在考证的人越来越多,证书也越来越多,有些大的事务所已经不需要挂靠的证书,小事务所给的价格有不高,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挂靠的行情,未来的注会挂靠将没有以前抢手。因此拥有证书的人员到底是选择挂靠还是事务所执业,还需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处理,但都需要注意的是合理规避风险问题。

注册会计师年检除名

281 评论(9)

我是朱珠宝宝0

注册会计师年检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会计师年检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进行的年度检验。

第三条凡经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为:

(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年龄是否符合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当年是否从事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注册会计师当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在工作中因犯严重错误而受到行政处罚、撤职以上的处分。(  高       顿    CPA     整           理)

(五)注册会计师当年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

(一)年龄已满70周岁;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

(四)未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和培训且无正当理由;

(五)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受刑事处罚;

(七)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八)其他不适合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情形。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地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第七条各事务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对《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代表事务所签署意见。事务所应对本所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写出报告,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汇总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参加人员登记表》,并将报告、汇总表、未参加人员登记表连同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八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上摄制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九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查完毕,应在《注册会计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在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的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对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在当地主要报刊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不能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将撤销注册文件发有关事务所。年检未通过人员能否转为非执业会员,按《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凡未按规定参加当年年检的注册会计师,视同年检未通过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年检工作完毕,应编写年检工作报告,详细说明当地年检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填写《注册会计师年检情况统计表》、《注册会计师年检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并将报告、年检统计表、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统计表和撤销注册文件等有关资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归入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年检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需要对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参加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所在的事务所向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缴纳年检费100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年检时间安排如下:

(一)每年12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布置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

(二)次年1月底之前,事务所将本所注册会计师的有关年检材料报地方注册会计协会。

(三)次年3月底之前,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当地的年检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78 评论(13)

西风华诞

注册会计师是需要年检的。

注册会计师年审办法:

1、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3、《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一般每两月都会有安排两天的继续教育的培训课程,而财政部也会派专人来核查相应的参加继续教育及年审的人数。

扩展资料:

年检的作用:

(一)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指标及控制体系;

(二)加强行业管理,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和规程;

(三)增加安全投入,扶持重点煤矿治理瓦斯等重大隐患;

(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落实资金;

(五)研究出台经济政策,建立、完善经济调控手段;

(六)加强教育培训,规范煤矿招工和劳动管理;

(七)加快立法工作;

(八)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会计师

210 评论(14)

龚家少爷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详情如下: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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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评论(14)

candyfloss365

1. 阅读入会须知 2. 验证信息 3. 填写申请单 4. 提交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 记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5年。(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相关测试。第四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 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第三章转会、退会和除名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 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第四章 年度检查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二)交纳会费情况;(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一)在境外停留的。(二)生育休产假的。(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第五章附 则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协1995年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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