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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验资流程详解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实务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对被审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适用范围 1、在被审验单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开业)登记; 2、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3、企业新设合并、分立,或企业改制时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4、被审验单位出资者(包括原出资者和新出资者)新股入资本,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5、被审验单位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为实收资本(股本); 6、出资者将其对被审验单位的债权转为股权; 7、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 8、被审验单位因吸收合并、派生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 9、被审验单位整体改制,包括由非公司制改为公司制企业、内外资企业互转; 业务流程及所需资料 ●公司设立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1.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领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起草公司章程,并由各股东签字(章)确认。公司章程需明确规定各股东的投资金额、所占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现金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3. 凭工商管理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4. 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5. 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则该部分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需经过持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并以经评估后的评估价值作为股东的酱投入额。以实物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50%;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所作价投入的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额的20%。 6. 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验资业务委托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 公司章程; (3) 股东身份证明,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 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 如个人股东是以个人存折转帐缴存投资款的,则需提供个人存折;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 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到公司开户银行询证股东投资款实际到们情况; 8. 一个工作日后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验资报告,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分局专门登记备案。 ●企业变更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企业变更验资程序 1. 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与其签定验资业务委托书; 2. 委派中国注册会计师到被审验单位现场收集相关资料,审验被审验单位变更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 与被审验单位交换审验意见; 4. 出具并签发验资报告书。 (二)所需资料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 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 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验资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程序 1、委托:注册会计师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委托人要做好准备工作。委托人如已基本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出验资申请: (1)出资的现金已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 (2)出资的实物已经过评估作价,并对技术、质量和实物数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3)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有关证件已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中方财产已办好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5)如属增加资本或转让资本,已完成法定程序并具备有关证件。委托人提出验资申请应填具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并连同下列附件,一并送会计师事务所: a.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 d.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有关出资份额、股利分配的决议纪要和变更出资条款的协议等文件; e.出资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的证明资料。 2、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书和附件後在实施查验前要做好以下三点: (1)应与委托人商定验资项目的性质、目的、范围、要求和双方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日期等,并在委托书内加以明确。如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承办,即在委托书内写明受理验资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托人,同时按约定日程开展工作。 (2)研究验资的主要依据。对有关验资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决议,以及有关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均需仔细审阅,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 (3)订立验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进度、方法、人员安排和验资重点等。 3、检查验证 根据《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掌握下列各项: (1)企业的注册资本各方认缴份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应以大陆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和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进行查验。 (2)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以及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投资者提供的各项凭证文件,要分别采用核对、审阅、查询、盘点、分析等方法,确定证件是否有效,计量是否合理,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4)对於会计帐目不健全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对没有建立帐目而不能提供应有验证资料的企业,须在查验前提请其建立帐目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制。企业不建立帐目和不提供应有的验证资料,注册会计师可拒绝接受委托。 (5)在验资中如发现投入资本或与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等问题要认真填入验资记录,并要求企业於约定时间内对有关帐册凭证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再由注册会计师进一步验证核实。 4、出具验资报告 检查验证工作结束後,注册会计师根据取得的资料证据和验资记录,最後编写验资报告。其一般要求如下: (1)验资报告要分别主次,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地编写,并徵求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接受。如对验资问题,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说明。验资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署後直接发送委托人。 (2)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企业以伪造、变造以及故意毁灭凭证、帐目、报表、证明文件等手段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对验资结论构成影响的;企业对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检查的;企业坚持让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3)经验资後,如企业帐簿中实收资本科目所反映的金额同验资报告不符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4)验资报告应由企业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还要根据验资报告填写出资证明书,发给投资者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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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所验资:审验资本的步骤分为接受验资委托、验资实施和验资讲演三个阶段。 (一)接受验资委托阶段 1、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业务职员在接受验资业务委托时,首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治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的基本情况,填写《业务登记表》说明验资的内容、范围、详细要乞降洽商情况。在充分考虑验资的风险后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即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验范围、双方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收费、验资讲演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商定书的有效期间、商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签订《验资业务商定书》,一式二份,经主任室分管领导核签由法人代表盖章,一份交委托单位,一份待项目完成连同验资工作底稿一并归档。 2、对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期验资或者变更验资,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讲演,近期会计报表和审计讲演以及与本次有关的验资资料,应当关注和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和变更情况。假如发现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以前出具的验资讲演存在题目,最好不要承接该项变更验资业务。 3、在沟通、了解和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情况的基础上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按照要求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公道铺排验资工作,详细执行可通过各审验项目的审验程序表实施完成,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对验资计划进行修改和增补,并将情况记实于验资工作底稿。 (二)验资实施阶段 验资取证和审验程序是验资实施阶段的重点工作,本所注册会计师和业务职员应当实施必要的审验程序,取得充分适当、有效、完整的验资证据是发表审验意见、出具验资讲演的依据。同时将验资执行过程作好记实形成验资工作底稿。 对于不同类型、性质的被审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相关的验资资料。 1、验资取证 1.1设立验资的取证 1.1.1“一般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讲演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个人出资者的身份证实; (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实、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或股东会议决议; (6)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办代理人的证实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办代理人的身份证实; (7)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实; (9)银行开户申请书和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 (10)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平等证实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 (11)投入什物资产的财产清单、交接和验收证实; (12)什物资产的作价依据、权属证实材料和存放地点证实; (13)专利证书、土地使用权证、非专利技术证书等及有关无形资产出资的批准文件; (14)政府有关部分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15)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实及作价依据 (16)什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讲演及出资各方对资产出资的确认文件; (17)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未设定担保等以及在规按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承诺函; (18)投入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9)对非首期出资的被审验单位与出资者及联系关系单位往来款项清单; (20)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1.1.2“三资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审批机关核发的书面文件和《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方投资者开业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实; (4)外汇治理部分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实,如被审验单位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批准文件; (5)境外汇入汇款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表及国家外汇治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6)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交款证实、外汇治理部分批准文件、已审会计报表和审计讲演、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及完税证实; (7)以入口什物出资的购货发票、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提单、保险单及海关查验报关单等; (8)经有关部分授予资格的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1.1.3“股份制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国务院授权部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审验单位设立的批文;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政府有关部分对被审验单位股权设置方案的批复; (3)证券监管部分准予公然召募股份的批文; (4)与证券承销机构达成的股票承销协议; (5)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结束时出具的承销讲演; (6)招股仿单; (7)证券承销机构股款划转的证实材料; (8)发行用度清单。 1.1.4“新设合并企业”设立验资还应获取: (1)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新设合并的决议;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政府有关部分批准企业合并的文件; (4)有关合并的公告; (5)合并各方的债务了债讲演或债务担保证实; (6)合并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合并各方的资产评估讲演及合并各方对合并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8)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审验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1.5以净资产出资还应获取: (1)以净资产折股的审计讲演; (2)净资产评估讲演及对评估讲演认可的有关资料以及评估基准日至净资产转入日期间的变更协议; (3)与净资产出资有关的资产、负债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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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是一项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验资报告通常需要以下材料:1.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2.各股东身份证3.企业设立申请表(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简历、地址证明)4.银行入资单(工商局备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5.公司章程分享一个办理验资报告的好办法:而且会比行业标准便宜很多1、在手机上面打开支付宝或者微信,搜索一个叫““企初””的小程序点击进入。2、选择“验资报告”,然后选择需要的验资报告类型。3、填写公司名称、验资金额等信息,点击下一步。4、选择出具单位,填写快递地址下单即可。5、下单后不久办理人员会联系沟通办理材料,对接完毕后不久报告会寄送到手中。统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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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关于修订原公告的必要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以下简称原公告)自199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提高验资业务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社会经济和法律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领域不断扩大,验资业务日趋复杂。特别是随着企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主体及出资方式呈多元化趋势,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实务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急需修订原公告和相关的指南加以规范。此外,原公告实施已近5年,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条款存在难以操作或与相关法规不协调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涉及验资的诉讼案件屡屡发生,验资风险不断增加,法律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的作用等存在一定误解,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十分严重,而原公告对验资报告的作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满足验资实务的客观需要,提高验资业务质量,降低验资风险,保护社会公众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原公告进行修改、完善。二、关于修订原公告的原则(一)着重解决原公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两年,我们在部分省市进行调研中发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涉及法规政策问题,有的则与从业人员素质有关。这些问题不可能通过修订原公告全部得到解决。我们只能针对比较突出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有些问题要待相关法规修改后才能解决。(二)坚持务实、接轨、配套和科学原则。在修订过程中,我们着重从以下几方面解决问题:(1)力求使原公告的各项规定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对理论上可行而实际做不到的,或原来可行现在不可行的规定加以修改。(2)修订后的公告应尽可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3)同步修订验资执业规范指南,使其与修订后的公告相衔接和配套。三、关于本修订稿几个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总体修订情况本修订稿与原公告相比,框架结构略有调整,章数由5章减少至4章,删除了原公告的第二章"一般原则",将有关内容分别并入"总则"、"验资范围与要求"和"附则"中。这主要是为了与现行法规体例、格式相一致。总条数由原来的22条增加为25条。共修改了14条,增加了6条,删除了3条。本修订稿内容的主要变化是:(1)更加明确界定了验资的目的、内容和范围;(2)进一步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3)强调了验资工作的局限性和时效性;(4)补充并严格了审验程序;(5)修改和完善了验资报告的内容,明确了验资报告的作用。(二)关于验资的定义本修订稿对验资的定义作了以下修改:1.将原公告中"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修改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这与修改前的定义相比,一方面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验资的具体内容,体现了相关法规对注册会计师验资工作的要求。原来的验资定义,虽然从会计学角度讲比较科学、严谨,但它是在被审验单位已经建立会计账簿并对验资事项作出相关会计处理的前提下才适用的。而实际上大多数内资企业在进行设立验资时,由于企业尚未成立,大都不可能建立会计账簿及对投资者缴纳的投资款作出会计处理。在此情况下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审验,在实务中是很难操作的。而且验资报告使用者并不关心被审验单位是否对验资事项进行了会计处理,他们所关注的是投资者的出资是否到位,出资行为是否真实。从验资内容的修改可以看出,原公告是建立在会计报表审计理论基础上的,本修订稿对此有所突破。2.将验资的目的明确为:"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发表审验意见。"在我们收集的反馈意见中,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删除"真实性、合法性",或者加上限定条件。主要理由是:由于验资的固有局限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并发表意见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即必须是建立在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基础之上的。另外,对投资者出资合法性的判断有些已超出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因为所谓的合法性,是指投资者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规等的规定,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对投资者的投资来源、投资能力等是否合法注册会计师很难判断。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坚持"真实性、合法性"的提法,理由是:第一,关于真实性,在国家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令第66号)第34条中明确规定:"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第二,由注册会计师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验资报告,是企业进行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需要。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就无法满足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验资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为此,本稿修订时仍然保留了"真实性、合法性"的提法。当然,由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及职权所限,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可能对"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绝对保证。这与验资报告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期望相比存在一定差距。3.明确区分了两类验资业务,并规定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划分方法和具体内容。按照修订稿的规定,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的类型取决于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时的类型。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内容的规定,主要参考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4号)的相关内容。(三)关于被审验单位的定义本修订稿第三条,将原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设立或拟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这样修改,主要是考虑原定义中"新设立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仅针对设立验资而言的。由于修订稿在验资的定义中增加了变更验资的内容,被审验单位的定义也需随之作相应修改。需要说明的是关于非企业的其他经济组织的验资业务,本修订稿将其作为其他验资业务,列在"附则"中。(四)关于验资的责任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发生,都涉及到相关责任问题。特别是对于原公告第四条中"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的理解,业内、外人士存在较大分歧。虽然原公告第四条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了明确解释,但却得不到法律界、社会公众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认同。他们认为,注册会计师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就是要对验资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完全相符负责。而实际上,如果存在投资者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人员串通舞弊,提供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在此情况下,如果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审验结论承担责任,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对有关"真实性、合法性"所发表的意见是有一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只能合理保证而不能绝对保证审验结论与事实相符。为了 避免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责任的误解或对注册会计师期望过高,并与国际惯例相一致,我们删除了原公告第四条,并且在修订稿中增加了第四条和第五条,进一步明确了被审验单位及其投资者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同时还在第十七条中强调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和"合理保证"的概念。(五)关于对错误、舞弊及违反法规行为的关注目前注册会计师面临验资方面的诉讼越来越多,投资者出资时弄虚作假十分普遍,验资风险日益增加。针对此种情况,修订稿增加了第六条,强调保持职业谨慎态度的重要性,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验资业务时充分关注被审验单位的错误、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以便提高验资业务质量,规避验资风险。(六)关于审验范围原公告对审验范围的规定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尽一致,特别是未明确变更验资的范围,实务中因缺乏统一规范作法不一。为了比较准确、具体地界定验资的范围,本修订稿对原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是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验资实务的需要以及验资的定义,分别按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两种情况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七)关于审验程序考虑到有关法规的要求和验资业务的高风险性,本次修订中严格了某些审验程序,对原来不够明确或与相关法规有矛盾的条款进行了修改、补充(修订稿第十二条),删除了原公告第十二条的内容,增加了某些基本原则和必要程序。例如,对于货币出资的审验,增加了银行函证的必要程序。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银行函证程序,有助于发现被审验单位的舞弊行为,对于规避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原公告中未作此规定,是因为在当时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很难执行银行函证程序。1999年1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后,执行此程序的障碍已经基本消除,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增加了此项规定。对于实物出资,原公告中未明确必须进行评估或价值鉴定,这与《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执行中遇到不少问题。因此,修订稿明确规定:对于实物的价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的基础上进行审验。关于无形资产的审验亦是如此。对于原公告未规范而实务中已大量存在的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债务等转增资本或因合并、分立等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本修订稿中补充了有关的审验程序及基本要求。(八)关于出资方式《公司法》中规定的出资方式只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这5种方式。但由于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企业组织及经营形式多样化,改组、合并、分立等日益频繁,一些新的出资方式也不断涌现,如投资者以其净资产、债权、长期股权投资等作为出资,实务中已大量出现。对于新的出资方式,虽然一些部门规章有具体规定,但在《公司法》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本修订稿不宜作出具体规定,否则就会出现与《公司法》不符的矛盾。(九)关于实物和无形资产的产权转移问题《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但由于内资企业设立时,是先验资后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验资时无法办妥有关的产权过户手续,而国家有关规定也允许其在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为此,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三条,要求注册会计师获取有关承诺函,并在验资报告中予以披露。(十)关于验资报告的作用由于近年来验资方面的诉讼案不断增加,验资报告被滥用的情况日益严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社会公众、法律界、有关监管部门对验资报告的作用存在不同理解,财政部曾于1999年7月印发了《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9]102号),明确规定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因此,本修订稿增加了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范,并强调了验资报告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十一)关于验资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稿在验资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修改是,增加了验资报告的作用及其使用责任(修订稿第十七条)。这样修改基于以下考虑:一是验资作为一种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其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报告中说明验资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这样规定也符合有关国际惯例。二是针对目前验资报告使用不当的情况十分普遍,有必要在验资报告中对其作用和使用责任加以明确。关于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内容本修订稿作了较大修改,分别规范了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报告意见段的具体内容,并对分期出资的审验问题作了规定(修订稿第十九条)。本修订稿对验资报告附件的内容也作了必要的修改。主要考虑了验资业务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验资报告使用者的要求。四、需要研究的几个问题在原公告修改过程中,我们还遇到以下一些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实务界尚存在争议,在此一并提出以便与大家共同探讨。1、验资是否应属于审计的范畴?验资与审计在本质上有哪些不同之处?2、如何确定变更验资及分期出资的审验范围?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对以前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验的结果负责?3、注册会计师在利用资产评估报告、财产价值鉴定书等文件时应承担什么责任?4、如何确定验资的时点?对于资本投入日或变更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发生的"期后事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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